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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文化自然法原则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在上述对善意和公正的抽象讨论的基础上, 西塞罗意在将诚实、高尚的内容落到实处, 因为在他看来, 对诚实这一自然法精神的把握法律用一种方式, 哲学家们利用另一种方式来实现。 (2) 法律并非是人的智慧构想出来的, 也

  在上述对善意和公正的抽象讨论的基础上, 西塞罗意在将诚实、高尚的内容落到实处, 因为在他看来, 对诚实这一自然法精神的把握“法律用一种方式, 哲学家们利用另一种方式”来实现。 (2) 法律并非是人的智慧构想出来的, 也并非各个民族的约定, 而是理性指导下的允行和禁止。诚实与高尚在哲学家那里依靠思辨进行把握, 而在风俗习惯中则依靠善行来贯彻。相较于前者对这两个内容过于苛责的考察以及后者过于宽泛的运用, 古罗马法学者对诚实、高尚的含义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限定, 将其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诚信。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并非是立法者的创造, 它有着思辨哲学的基础和社会风俗的支撑。古罗马的立法者只是把这一内在于人类行为的要求从精神和表象中提炼出来, 将它确定为原则, 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借助于这一过程, 古罗马人关于诚实、高尚生活的愿景便被转化为法定的诚信原则。简言之, 西塞罗以善意与公正为核心的诚信观不仅是对当时罗马社会风尚的反映, 同样还是对罗马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律精神及其救济行为的重要体现。

  二、诚信观在罗马法中的应用

  在共和国建立之前的古罗马早期, 人们主要通过诉诸神明和宣誓仪式来解决争端, 这种诚实体现方式是基于古罗马人对神袛的非理性信仰。受古希腊理性精神的影响, 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颁布, 使古罗马人对诚实的认识从非理性进入到理性发展阶段, 开始形成独具特色的诚信文化。到西塞罗时期, 罗马法进入最为辉煌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31年—公元235年) 。这套以公正为指向, 以诚信为手段, 具体落实在善意原则之上的法律实践系统成为了古罗马全体公民融入并遵守的规范。

  与古罗马诚信不可分割的概念是公正, 这也是是对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善与正义含义的拓展。希腊化时代哲学与实践生活的融合, 促使斯多亚学派加强了对具体德性的解读, 在社会生活中, 诚信是对善的理念的分有。随后, 稳定的社会风尚与更为具体的土地权、所有权等自然法内容相结合, 逐渐过渡为制定法中的原则。古罗马法的制定和实践正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西塞罗强调, 古罗马的最初立法者努马把罗慕洛斯在征服战争中获得的土地均分给公民, 并规定他们可以通过辛勤耕耘来获得维持需求的产品。这最初的“给予”构成了古罗马人的公正观及法律诚信、善意的最初源泉 (3) 。这一基本原则随着罗马法的发展逐渐转变为法律当中的“支配权” (dominium) 概念。在倡导父权的古罗马社会, 支配权既包括家父对家族成员的支配, 也包括对生产工具和社会财富的支配 (4) , 前者主要涉及人法而后者主要涉及物法。物权法中的支配权又在法律实践中渐渐演化出“财产权” (proprietas) 的概念, 表示对主体所有物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 (5) , 理论上这种排他性需要诚信来确保实现。

  在理想公正的社会中, 人们应该会和平地依照立法者努马的最初分配方案, 得到土地之后就通过维持来实现和平与安宁, 但是现实中的古罗马社会却在支配权和财产权的流转过程中, 因公民间遵守契约与否而产生冲突, 由此造成原始诚信、平等状态的丧失。此时, 依靠社会风俗维持的均衡道德状况就被打破, 从而进入诉讼阶段。由于早期阶段的罗马法以程序审理为主, 成文的实体法规并不完善,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 判决主要依赖审判员对程序的严格遵守, 严法诉讼便是其中的重要代表, 其蓬勃的发端大概是公元前17年到公元294年。在这类诉讼当中, 审判员的职责限于按照程序, 审查原告的请求有无市民法的依据,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判决。早于《十二表法》的《将阿文蒂努斯山上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其流斯法》在公元前456年, 对两种土地占有形式的严格审查可以看作是严法诉讼诚信规定的早期萌芽。这类诉讼对形式的要求几近苛刻, 例如, 如果程序中没有列入被告的抗辩, 即便是审判员明知被告受到原告欺诈或胁迫, 亦不得免除被告的责任。与严法诉讼相对的是“诚信诉讼” (1) , 最初的诚信诉讼初始形态应该是发生在公元前150年左右的《阿梯钮斯法》中关于盗窃取得实效的规定。这类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 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义务。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司法人员的一项主要任务, 而审判员则通过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 来裁决案件的胜与败。在公元3世纪左右, 由于事实和程序审理逐渐统一, 诚信契约和物权法诚信逐渐取代诚信诉讼。虽然“依诚信”的标记被取消, 但是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经由着名的普布利奇安诉讼对善意取得的扩展之后, 在共和国晚期逐渐与抗辩制度结合, 被收录到了《法学汇纂》之中。

  简而言之, 古罗马诉讼包括两个阶段, 即对诉讼的分类与对诉讼请求的实际审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受理人员负责, 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具体问题并以书面文书的方式提出一个解决方法, 形成一个程序, 进而授权给审判员进行审理, 由此诉讼进入第二阶段。需要强调的是, 受理人员进行诉讼分类时, 会特别询问当事人是否选择以确定金额标的为唯一诉讼请求, 即是否做出“依诚信” (ex fide bona) 的请求。 (2) 在这种被标记了“依诚信”的诉讼当中, 审判员可以对契约缔结时当事人的主观善意进行自由裁量, 既可以选择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也可根据法律关系的应然状况进行调节, 不必完全拘泥于形式。随着罗马法的逐渐发展, 除了契约内容之外, 当事人是否尽到了诚信义务也开始进入到司法审判的考虑当中。相对于机械性的严法诉讼, 诚信诉讼既要求裁判员真正理性的实现, 也要求当事人禀有诚实善良的心态。故而诚信诉讼更符合古罗马的诚信文化, 更好地维护公正, 因而更受古罗马人的倚重。除了诚信诉讼外, 诚信原则还被运用于事实诉、简约诉、一般诈欺抗辩、善良公正诉等裁判诉讼中, 对裁判员的理性进行指导, 以此确保自由裁量符合诚信原则。

  程序性法律中基于当事人“诚信承诺”的内容在实体法兴盛后渐渐消失, 因为在公正原则的指导下, 其与实体内容相结合转化为了对当事人主观善意的判定。所以, 把握住诚信裁判中的“fide bona”实体法化就是理解这条演化线索的关键。这一演化开端于西塞罗对其法学老师谢沃拉 (Quintus Mucius Scevola) 关于善意定义的援引以及发挥, 其在《论义务》中强调:“任何人都不应该利用他人不明情况而获利。对于生活来说, 没有哪一种祸害可能比伪装成富有明悟力更有害, 正是由这种伪装产生了无数的现象, 令人们觉得似乎有利的与高尚的相冲突”。 (3) 早期程序审判优先的诚信裁判中, “依诚信”的确定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承诺和宣誓, 这种形式性的宣告保留了较多宗教誓言色彩, 缺少实质性的法律评判标准。但是经过谢沃拉的解释, 在法律实践领域, 善意被与一种“不明情况”建立起了关联。“不明情况”的获利被认为是某种无辜和善良, 用以弥补故意的阙如, 是对抗恶意的心理状态, 用以确保诚信的发生和公正的实现。西塞罗以谢沃拉的解释为基础, 将诚信判决中诚信启动的程序依据实质性地推进了一步, 将“不明情况”或“不知”的善意落实为具体条文。这样一来, 诚实的伦理原则被具体化为可以指导法律实践的规范和准则, 使得在确定契约义务是否被忠实履行的时候有据可依, 同时, 也突破了诚实信用原则自身道德属性的限制。一方面, 关于诚实、高尚 …… 此处隐藏:20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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