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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保护宪法化的借鉴与启示(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部长会议在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委员会草案, 随后将其提交议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经修改分别在2004年6月1日和24日予以通过。2005年2月18日, 希拉克通过两院联席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28日获得通过, 2005年3月1日

  

  部长会议在2003年6月25日通过了委员会草案, 随后将其提交议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经修改分别在2004年6月1日和24日予以通过。2005年2月18日, 希拉克通过两院联席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28日获得通过, 2005年3月1日正式颁布第2005-205号宪法性法律, 将环境宪章纳入宪法序言。从总体上看, 希拉克对制定环境宪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仅提议制定环境宪章并直接介入起草过程, 而且在议会审议和批准宪章的整个过程中, 通过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发挥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 以至于有学者提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如果没有希拉克个人的不断努力, 法国宪法中就不会有环境宪章。” (1)

  

  (三) 必要性

  

  法国政治家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推动环境宪章的制定, 是为了在最高规范当中确立先进的环保理念, 这不仅体现了政治家的远见卓识, 也使法国成为21世纪生态宪法的典范。从时间上看, 环保条款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渐出现在各国宪法中, 其时代背景是世界环境危机所带来的人类“环境觉醒”, (2) 由此形成了环境人权、环保国策和国家环保职责等各种类型的宪法环保条款。比如中国宪法的环保条款最早见于1978年宪法, 随后在现行1982年宪法扩展为两个条文, 均为国家环保职责的表述。至21世纪90年代, 各国的环保入宪则达到高潮, 且在内容上多表现为环境人权条款, 因此学者将21世纪90年代形象地称为环境权入宪的“黄金十年”. (3) 早期的宪法环保条款多数在立场上较为消极, 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 比如中国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第3款仅规定“国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没有涉及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等内容。在此背景下, 法国的制宪者则刻意以内容系统、结构完整、理念先进的环境宪章来引领世界宪法生态化的潮流。

  

  从技术性角度而言, 制定环境宪章对于重整环境法的固有价值取向也是极为必要的。其实在环境宪章制定以前, 法国已经存在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 并且根据2000年9月18日法令 (4) 逐渐编撰出较为系统的环境法典, 整合了议会的环境法律和政府相关法规。但法国法在传统上较为注重国家及其公共职能, 而忽视个人权利, 体现在环保领域, 相关法律规则主要是对国家职责的规范, 也就是将环境视为只有国家才有资格进行保护的公共利益, 排斥个人对环境的利益相关性。尽管环境法典也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但实体性的个人环境权利和利益却受到忽视。由环境损害所导致的个人利益的损害主要依赖民法的保护机制得到救济。在此背景下, 通过在宪法层面制定环境宪章并在其中充分宣告环境人权具有积极意义, 可以进一步突出基本人权并克服传统国家主义的弊端。

  

  二、法国环境宪章中的生态人道主义与环境人权

  

  在环境宪章通过前的2003年, 世界上已经有超过50个国家 (如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和希腊等) 将环境权和环境保护写入宪法。在此背景之下, 法国环境宪章的内容和主旨具有哪些不同?

  

  (一) 环境宪章作为专门的宪法文本

  

  环境宪章是一个独立于1958年宪法的专门文本, 通过修改1958年宪法序言的表述从而成为宪法规范的组成部分。2005年宪法性法律扩大了宪法序言所确认的“法兰西人民庄严宣告恪遵”的对象范围, 即修改为“1789年宣言所明定和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和国民主权诸原则, 以及2004年环境宪章中所明定的权利和义务” (下划线部分为新增表述) (1) .但这种入宪方式并不意味着环境宪章不具有宪法效力, 因为自1971年结社自由案判决以来, 宪法序言及其所提及的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都已经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宪法规范整体 (bloc de constitutionalité) .

  

  在进入宪法序言之后, 环境宪章与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并列, 共同构成法国权利法案的三个支柱, 三个文件依次宣告了自由权与政治权、社会权和环境权三代人权。从风格上看, 环境宪章与之前两部宪法文件一样遵循了法国宪法传统, 即坚持“普遍主义”人权观和宪法观, 强调具有普适性的人道主义和人类的共同遗产。如学者所评价的那样:“环境及其保护在法国的概念化具有本土性和本质上人道主义的焦点 (territorial and essentially humanist focus) , 俨然有别于欧盟所奉行的环境及其保护概念, 后者强调的是无差别的科学和规范标准。” (2)

  

  (二) 环境宪章的基本理念

  

  环境宪章的根本理念是生态人道主义 (écologie humaniste) , 它将最新的生态主义注入法国固有的人道主义宪法传统中。人道主义传统由1789年人权宣言创立, 并被1946年宪法序言所继承, 它奠定了近现代立宪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基本格局, 强调以人类为中心的人道关怀和对人类需求的满足, 是人类解放的近代宣告, 但因此造成人类与自然的对立。“传统宪政理念的法理基础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体系, 其核心是人类本位主义、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但是, 它的缺陷在于忽视了生态环境在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中的价值及权利, 并因此已经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后果。” (3) 相反, 生态主义多以生态为中心, 强调人对自然的顺从并主张基于生态要求的外在限制, 因此, “强调‘限制’的生态主义主张, 潜在地削减了某些被看作天经地义的自由” (4) .

  

  环境宪章将生态主义与人道主义熔为一炉, 强调人不仅是人道意义上的尊严人, 还是环境意义上的生态人, 因此需要承担环境义务并与生态和谐共处。按照希拉克的说法:“选择生态人道主义, 是进一步将人放在一切计划的中心, 并使人能够承担对其尊严的责任。” (5) 环境宪章弱化了人类中心主义, 使传统人道主义向生态人道主义转变, 为宪法注入新的价值, 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法国式自由主义与共和传统的转型。

  

  (三) 环境宪章的主要内容

  

  环境宪章对环境人权进行了人类宪法史上最完整和最系统的专门论述, 显然比中国宪法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的零星环保条款篇幅更长、结构更完整、内容更系统。环境宪章共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十条正文。 …… 此处隐藏:9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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