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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第四条 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

1、法人客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2、非法人客户。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4、自然人客户。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

第七条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 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

1、流动资金贷款;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

第九条 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

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

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

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

第三章 授信流程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 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

级同步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评级、授信及客户用信后的管理、收回等工作;风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组织审议、报批以及客户用信、归还监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信贷部门依据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和调查、搜集的情况、资料,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按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一、预测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

根据客户经营特点,选择销售收入或产量之一作为测算依据,参照客户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增量进行估算。

1、按销售收入测算流动资金需求的公式为:

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销售收入当期预测量/上年销售收入量)

2、按产量测算流动资金需求的公式为:

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产量当期预测量/上年产量)

销售收入或产量当期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前3个会计年度平均增幅,且最高不超过15%。若增幅超过15%应提供相应依据,如技改或新建项目投产等。

上年流动资金合理占用,可采用上年季度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扣除下列资产的平均数:

(1)短期投资、1年内到期长期债权投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等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

(2)直接参与经营周转的流动资产中不合理资金占用部分,如账龄1年以上(含)的应收款项、长期积压的存货、其他应收款中关联方占用资金等。

二、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

测算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一般采用销售收入预测当期资金需求量,若无法按销售收入测算的,可以产量作为测算依据。

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流动资金当期需求量×70%×F×K(F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K为风险调节系数,下同)。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表(F)

风险调节系数表(K) 同一客户贷款存在不同风险分类,按最低级次确定。

三、可接受的基本授信需求完成测算后,按以下方法拟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

1、A级及以上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统一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测算公式为:

最高授信额度≤2.33×有效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公司现有信用余额。

2、对B级、C级法人客户,按存量余额实行减量授信,最高授信额度应小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差额部分原则上只收不贷。

第十五条 信贷部门依据客户提供的基本资料和经调查、核实的情况、资料,对个体经营类客户(含合伙、合营、独资等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后,按以下方法测算授信额度:

1、客户当年(期)收入计划:应以客户提供的销售合同、订单等依据分析确认;若属正常增长,不得超过上年的合理幅度。

2、客户当年(期)流动资金需求总量:

=上年(期)末周转资金总额×(当年计划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

3、当年(期)新增流资需求

=当年流资需求总量-上年末参与周转的资金总量(自有资金+正常占用应付款+银行短期信用)

4、可接受的授信额度

=当年新增流资需求×信用调节系数

第十六条 对自然人客户,依据客户信用或可提有效担保的情况,核授信额度。即:

可接受的授信额度=有效担保额度×信用调节系

第十七条 对B级及以下法人客户和不良余额的个体(人)存量客户,逐户确定下降额度,实行减量授信。

第十八条 风控管理部门对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测算、额度拟定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审查、确认后,组织贷审会审议、报批或直接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审议中,发现疑问或不完善的,相关部门应予补充完善或修定。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实行一年一定,有效期限为一年,

原则上当年四月底前完成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二十条 对客户授信后,应按相关信用品种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发放客户的实际用信;客户各类信用品种实际用信总量,不得突破有权审批人批准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发放信用后,信贷管理部门、风控管理部门,应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跟踪检查、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授信期内,客户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信用品种之间,可调剂使用;若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按以上规定进行分析、测算和报批,对其授信总量和结构作出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1、受信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亏损且不能弥补;

2、抵(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且未补充,可能影响公司债权的正常实现;

3、受信人主体或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4、受信人发生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5、受信人还款能力下降,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

6、已发出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有效担保的客户,依据其担保期限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在其授信总额和有效期限内,其授信额度实行循环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 …… 此处隐藏:13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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