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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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近几年我国建设工程快速发展,需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与日俱增。但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有各种原因会造成重新招标,即按照正常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招标,而不得不重新进行的第二次招标,使招标工作效率降低,从而影响了工程项目进度,甚至影响经济发展速度。本文即试图对工程项目中的重新招标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工程招标工作有所帮助提高工作效率。
1、导致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的情况
1.1投标人不足三个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而因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两条内容,对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规定是否一致呢?全国人大法工委《招标投标法释义》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说明为:“本条所讲‘投标人少于三个’,是指2个、1个或者没有的情况,不包括3个本数。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确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即使重新进行招标,也无法保证有3个以上的承包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对于什么是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响应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这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条件,因为不响应招标,就不会成为投标人,没有准备投标的实际表现,就不会进入投标人的行列;第二个条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行列,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竞争,作为投标人准备进入招投标法律关系之中;第三个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但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除外)
可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中的“投标人”应理解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不应理解为“开标后有效标”。
两条规定有所差别,那么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达到了3个以上,但经评审后有效标却不足3个时,到底应否重新招标呢?这就涉及到法的适用问题。《招标投标法》是法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仅为部门规章,所以在两者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高位阶的《招标投标法》。上述情形因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人不足3个),不具备“应当重新招标”的充分条件,不需也不必重新招标。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导致的结果也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减少。因投标文件不被受理导致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也应重新招标。
1.2 所有投标均不符合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1]此外,原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根据《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列举了“作废标处理”的若干情形。[2]上述情形主要包括: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标底且不能合理说明的;拒不按投标文件澄清、说明补正;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包括盖章、份数、保证金等。
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投标被否决或被确定为无效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1.3中标无效且无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为泄露保密资料;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或标底;串通投标; 骗取中标;违反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几种。
[3]
1.4 招标行为无效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某些情形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发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违法;招标条件、程序违法的情形。[4]
1.5 评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评标过程有特定情形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主要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确定或限制投标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应回避未回避;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5]
当然,出现上述情形的,并不必然导致重新招标,也可视情况重新评标。
2、导致重新招标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需重新招标的情形来看,都可归结为:违反法定或违反约定两种情形。违反约定情形,主要是违反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导致投标无效,具体情形往往个性大于共性依每个招标文件要求不同而情况各异,在此不细述。
违反法定情形,主要是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按法律规定进行重新招标。法定情形重在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具体可归结为下列几种:
2.1 主体不合法
例如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要求的;以及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2 形式或程序上不合法
(1)招标程序不合法。例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投标程序不合法。例如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3)评标程序不合法。例如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2.3 内容不合法
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例如违反法律关于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投标文件内容不合法,例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虽然客观方面都是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硬性要求,似乎不可控,但从主观方面分析,也会发现有很多方面还是可以控制的。
就招标人而言,除去违反规定程序外,主要是由于招标文件编制方面引起的。例如招标文件对废标条件描绘不清、前后不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有意或无意加人许多隐性废标条件;或设置一些带有歧视性、有碍公平竞争的条件等等。
就投标者而言,除去违反规定程序外,忽视行业、地域的差别是导致投标被否决或废标的重要原因;还有粗心大意,例如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与阅读深度不够;对招标方的答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认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章等。
就评标委员会而言,除去违反规定的程序外,较易出现的问题是对评审标准把握不准,例如不能准确把握细微偏差与重大偏差;在评审过程中易受个人的观点影响,而 …… 此处隐藏:26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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