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梁慧星(2)
物权的第三个要点是“排他性”。什么叫“排他性”?就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的干涉的效力”。有汽车的同志想一想,你对汽车的权利谁都不能干涉,谁要动你的汽车,如果没有取得你的同意,轻者构成侵权行为,重者构成犯罪行为。买
一套三居室房屋,要装一个防盗门,这是什么意思?这个防盗门当然是为了“防盗”,“防盗”就是“排除他人干涉”。
我们平常理解“排除他人干涉”,通常理解为排除一般人的干涉,实际上从法律上说,物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或者说首先是指“排除国家的干涉”,而不是主要针对一般人。一般人敢动我的汽车、一般人敢砸我的门往我家跑吗?一般人不敢!物权的这个“排他性”着重排除的是“国家的干涉”,首先是警察。警察代表国家,代表公权力。警察要进入我们的房屋,他当然会有理由,例如怀疑里面搞违法行为等,但他能不能一下就闯进去呢?能不能抬腿一脚把我们的房门踢开就往家里闯呢?绝对不行。我们的房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首先就是排除国家的干涉。你警察是国家公务员,你代表国家进去,你必须要通过两个渠道:第一,你请求我同意,我同意你进,打开门,你才能进去;第二,你要想强行进入,必须持有搜查证。你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物权法的颁布,其重大意义在于通过物权法上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全国人民,首先是要灌输给我们的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这就是物权观念、私权观念。要通过物权法向全国人民,首先是向国家机关和全体公务员灌输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使他们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只有我们的物权观念深入人心,大家了解到物权不仅是“直接支配权”,还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走向法治,我们老百姓的安全,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安宁才有保障,也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最后要特别说明的是,民事权利有多种,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侵权法的保护。你看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等,都是针对有排他性的权利的。进入他人房子偷东西的,构成盗窃罪;当街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夺罪。为什么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这是因为人家的财产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惟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才受刑法的保护,才受侵权法的保护。不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的权利,如合同上的权利,只能用违约责任去保护它,不能用侵权法去保护它,更不能用刑法去保护它。例如,到时候不交货,你就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你不能说构成什么侵权责任。我买五十吨钢材交了钱,他迟迟不给我货,我怎么办呢?我只有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能不能追究他的侵权责任?不行。当然,更谈不到构成犯罪。我们司法实践当中,经常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很多时候就在于这个受侵害的权利有没有“排他性”?侵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重的构成犯罪行为,用刑事责任去保护它,轻的构成侵权行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侵害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只能追究违约责任,不能追究侵权责任,当然就更谈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是“非罪”。
物权的“排他性”,不仅与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有关,还与判断证据有关。若干年前美国那个杀害前妻的“辛普森案”,在我们看来真可以说是铁证如山,罪责难逃。为什么法官当庭宣判辛普森不构成犯罪?杀人凶器、血手套等物证都提交法庭,还判决无罪,令人不解。关键在于,杀人凶器和血手套等是从辛普森的住宅中搜出来的,而联邦警察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时没有取得搜查证。辛普森的房屋属于不
动产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前面讲到,这个“排他性”主要是针对国家、针对警察,警察要进入这个私人住宅,要么取得房主的同意,要么持有搜查证,因为只有搜查证才能打破物权的“排他性”。但在辛普森案中,法庭查明联邦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搜出凶器和血手套的。因为私人住宅属于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联邦警察在既没有得到房主同意也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形翻墙进入辛普森的住宅,就构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说明导致辛普森被宣判无罪的关键,原来在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排他性”效力。
在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这一点上,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的规定,与美国证据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证据规则同样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问题是什么叫“违法取得”?辛普森案告诉我们,即使你是警察,你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进入私人住宅、进入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效力范围之内所搜出的一切证据,都属于“违法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都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这难道还不能说明物权的“排他性”之重要性吗!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当然要确定财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要明文规定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物权法起草中的争论点,是规定国家财产特殊保护,
还是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以现行民法通则为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含义是,在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当中要着重保护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国家财产。显而易见,这样的指导思想,是由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所决定的。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实现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今天,“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已经与我国现在的经济生活严重脱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
但“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指导思想还在发挥作用,特别是对法官裁判案件还有影响。如果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另一方是私有企业或者个体企业,法官的判决就可能有意无意地偏向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一方。现实生活中,凡是这类案件判决国有企业、国家机关败诉的,他的上诉状、申诉状当中往往不谈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首先就来一条,指责法院的判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可见,“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指导思想,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起草物权法从一开始就提出了作为物权保护指导思想的平等保护原则,但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次审议稿上,并没有一个专门表述平等保护原则的条文,而是在整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和主要内容中贯彻和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因为在2005年秋发生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而是否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成为这场争论的焦点。在此后的近一年时间立法机关认识到,平等保护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和要求的体现,没有平等保护原则也就没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物权法上的其他条文和制度都可以让步,唯独平等保护原则这一条绝对不能让步。
而自这场争论发生开始,无论国内还是国际社会均密切关注物权法草案是否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可以断言,假设物权法草案放弃平等保护原则,按照某些人的主张恢复关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必将对于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导致难以估量的损害。因此在2006年8月的第五次审 …… 此处隐藏:25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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