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办法(全部流程)(2)
(四)合同移交签收登记表 ................................................................................................................. 95
(五)公司领导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审批单 .......................................................................................... 96
(六)定期授权委托书签收表 ............................................................................................................. 97
(七)制度审查意见登记表 ................................................................................................................. 98
第一部分 制度及规范
一、 规章制度
(一)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
(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 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
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公司办公室,对公司
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
(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
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
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
(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
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
(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
(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
(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配合调查取证;
(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
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
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单位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
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
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它费用等
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公司办公室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三章 法律纠纷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单
位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单
位,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办公室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公司办公室
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二)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后,及
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情况,并向法定代
表人提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和建议。
(三)根据有关单位案件汇报情况,提出证据清单,有关
单位在收到证据清单5日内向公司办公室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向公司办公室移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公司办公室
可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
(四)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委托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律
师或其他人员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建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决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等相关活动。
(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六)根据案件情况向公司各单位调取与法律纠纷相关的
各类证据材料,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与配合。
(七)将法律纠纷处理结果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八)整理法律纠纷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 有关单位收到法律纠纷文书、材料或可能发生法
律纠纷的有关函件、材料,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公
司办公室报告。
有关单位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办公室说明案件的相
关情况并移交文书、材料,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法律纠纷登记
手续。其他办理程序同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规定向股东方报告法律纠纷的
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采取非诉讼方式协商或调解解决法律纠纷
的,有关单位应将有关函件、材料、处理方案、调解意见报送
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将该处理方案、调解意见向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汇报。
公司办公室将领导批示的意见传达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制
作协议书或调解书经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调解书、协议书
由承办部门留存,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存档。
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纠纷,由参与协商或调解的单位将原
因及下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办公室。
公司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或建议,经
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仲裁委员会制作
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裁决书、调解书后,
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人民法院的判决
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
或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裁定
书、判决书和调解书,应当自觉执行或配合法院执行。
第四章 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证据材料包括:
(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
纪要、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
关函件及传真;
(二)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
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
(三)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四)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
书或单据;
(五)有关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
(六)照片、视听资料;
(七)其他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移交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留存与每一笔业务有关的
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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