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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3
导读: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从这个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关系经过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从这个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关系经过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三要素。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不平等主体,内容上不同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自然事实分为时间和状态。行为分为: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 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 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 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民事法律事实案例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

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

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

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某村村民张某与肉联厂约定:张某的牛由肉厂联厂宰杀,牛肉卖给肉联厂,而牛皮、牛头和牛内脏用于支付屠宰费。肉联厂杀牛时在牛体内发现有牛黄,肉联厂出售牛黄得款2000元,张某得知此事,要求肉联厂把卖牛黄所得2000元给自己。肉联厂不同意。张某起诉到法院。问题:(1)本案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2)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分别是什么?(3)引起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什么?(4)肉联厂是否有权取得这70克牛黄的所有权?

答 一:本案有三个民事法律关系1 张某将牛交与肉联厂宰杀以牛皮、牛头和牛内脏支付屠宰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把牛肉买给肉联厂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肉牛的牛黄的所有权关系。

二:承揽合同关系中的主体是张某和肉联厂,内容是张某将肉牛交与肉联厂宰杀并支付报酬。客体是肉牛的宰杀权。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主体是张某和肉联厂,内容是张某对肉牛的所有权转移到肉联厂,客体是肉牛的所有权。牛黄的所有权关系中主体是张某和肉牛厂,内容是牛黄该归谁所有,客体是牛黄的所有权。

三: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某以牛皮、牛头和牛内脏支付屠宰费将牛交与肉联厂宰杀。

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某将牛肉买给肉联厂,肉联厂支付张某报酬。

牛黄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事实是牛黄的所有权是谁。

四:肉联厂无权取得这70克牛黄的所有权因为牛黄为牛病变后的滋生物,并不属于牛头、牛皮、牛肉、牛内脏之列。因此牛黄不属于交易之列。肉联厂在宰杀肉牛后应该将牛黄归还至张某。所以肉联厂不具有牛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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