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
1、合同的约定 法律的规定 债务 实现债权 2、诚实合法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3、招标 投标
开标和决标 4、丧失 双倍 5、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留置 6、委托人 7、债务人 8、运送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居间合同 9、法定义务 公益义务
三、问答题:
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
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有:⑴标的 ⑵数量和质量 ⑶价款或者报酬 ⑷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 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学(2)》形考作业2答案
1、课堂讨论:你认为人身权与财产权有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何区别?
答:(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享有。许多国家法律还规定人身权不得抛弃。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去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例外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的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失。在这方面,法人的人格权与财产的相关联性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盗用法人名称或贬损法人名誉不仅会影响法人信誉、造成法人客户减少,还会造成法人与他人之间合同的履行困难及企业管理的混乱,这些无疑都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2、网上讨论:你对公
民隐私权的看法?
点评:本题不要求有一致的观点。答题的方向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要点是要划清隐私权的界限,加强立法,对公民的隐私给予必要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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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关于对隐私权的理解和认识见教材350页。
形考作业3答案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例中,王某的遗产应该在王甲、王某的女婿、外孙女和王丙的配偶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人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继承的分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
案中王甲和王某的女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的外孙女是代位继承其母亲王乙的分额,王丙的配偶是转继承王丙的分额。
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王乙的女儿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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