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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4
导读: 5.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8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6.

5.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8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主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6. 当系统管网设置于爆炸性火灾危险场所或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采用联合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管道连接接头处应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管道完整接地。

3.6.10 系统管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管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应使用螺纹活接头。当管道尺寸发生变化时,应采用一体式异径接头;

2. 各种配件的工作压力应不小于系统在54℃环境条件下最大的工作压力。对于系统中采用了压力调节装置的,压力调节阀下游的配件工作压力应不小于下游管道预期的最大工作压力;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支吊架的型式、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4. 当细水雾系统有抗震要求时,应按相应的抗震等级进行计算和制造相应设备、管道和支吊架。

3.7 供 水

3.7.1 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水源水质宜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对于选用的细水雾喷头最小过流尺寸小于51μm的系统,应采用纯净水。

3.7.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水可由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或市政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3.7.3 水、添加剂(如果需要)、雾化介质(如果需要)的最小计算用量应满足流量最大的防护分区开式系统30min、闭式系统60min持续喷雾时间的要求。

3.7.4 对于系统工作后24h内不能更换的灭火介质,应进行备份,且可以随时连接到系统中。当需要人工更换时,应能在防护区外完成。

3.7.5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冷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3.7.6 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2. 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宜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条件受限时,可采用从同一变电所不同段母线引出的双回路及双变压器供电,或采用UPS供电电源和柴油驱动的消防泵;

3. 当水源不会间断和压力高于0.3MPa时,可直接采用供水水源稳压,而不设稳压泵;

4. 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消防水泵或其它供水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进行监视。

3.7.7 气液容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水)容器应有永久性的铭牌或其它形式的标识,用以说明其所储存气体(水、添加剂)的种类、重量、体积以及耐压等级;

2. 容量应满足防护区域内设计用气、用水的要求;

3. 受压容器应设置泄放超压的安全装置;

4. 应设有压力指示装置以显示充压或复充气体容器的压力;

5. 对于多容器系统,所有提供相同集管出口的容器应可互换,且尺寸相同;

6. 对于双流体系统,雾化介质应罐装于专用的容器内,并设有压力的监视装置。当工厂能够提供的气源满足供气量、供气质量、供气压力和可靠性要求时,可以作为一种雾化介质使用。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3.8 操作与控制

3.8.1 开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动作方式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现场应急手动操作三种控制方式;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在任意时间便于接近的位置设置,并应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便于辨认;所有的应急手动操作装置应有与被防护的危险场所一一对应的明确标识。

3.8.2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与防护分区内的防排烟阀、防火阀、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空调机、风机等设施进行联动。启动细水雾系统灭火时,必须关闭除排烟风机以外的所有通风、空调设备。

3.8.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 系统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气液容器、控制阀门、喷头等系统组件的出厂合格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2. 防护区域和容器储放间等符合设计要求;

3.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4. 对系统组件、材料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技术参数应符合制造商设计手册的要求。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制造商提供的设计手册和产品说明进行。

4.1.3 系统组件应安装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或其它因素影响而造成组件损坏的位置。

4.1.4 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经专业培训,且熟知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要求的施工队伍承担。安装单位应在安装前提供详细的安装和试验程序与方法以保证系统的正确安装。

4.2 喷 头

4.2.1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

4.2.2 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

4.2.3 当喷头安装在出口三通时,喷头的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

4.3 雨淋阀

4.3.1 雨淋阀安装的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雨淋阀的安装高度距室内地面宜为1.2m;两侧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0.8m;雨淋阀的试水和泄水管道应引入排水设施内。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4.3.2 雨淋阀开启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4.3.3 雨淋阀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4.4 管网安装

4.4.1 管网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规定,且应满足管网工作压力的要求。

4.4.2 系统管网应采用独立稳定的支吊架。未受支吊的喷头安装支管长度不应超过0.6m。

4.4.3 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它异物。

4.4.4 在管道易受建筑结构变形原因(如地震)破损时,应安装有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

4.4.5 所有管道和配件的安装应确保系统可以及时排液。

4.4.6 所有的管道应沿长度方向进行连续标识,以区分管道的类型和用途。

4.5 供 水

4.5.1 消防水泵及稳压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相关规定,且应满足本规范第3.7.6条的性能要求。

4.5.2 气体和水储存容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容器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符合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

2. 存容器及辅件应安装在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维修的位置;

3. 储存容器应设置在尽可能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但应避免暴露于火灾或影响效能的机械损伤;

4. 储存容器应避免暴露于恶劣气象条件、化学的、物理的或是其他形式的损坏条件下。对于过度暴露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 储存容器所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制造商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的要求。必要时可采用外部加热或冷却装置,以确保储存容器温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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