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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24
导读: 1. 宜优先采用开式系统;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开式系统。 2. 下列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能够及时启动

1. 宜优先采用开式系统;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开式系统。

2. 下列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能够及时启动控火、灭火的中、轻危险等级场所;

2)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

3. 具有3.2.2第2款条情况,但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3.2.3 系统工作压力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大型计算机房、主控制室、通信中心、主操作室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中、高压系统;

2. 液压站、润滑油站(库)、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室外油浸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中、低压系统;

3. 图书馆、档案库、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高压系统,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宜选用中、低压系统。

3.2.4 富含橡胶、塑料的固体场所或闪点低于60℃的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

3.3 设计基本参数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3.3.1 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且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000m2,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m2。

表3.3.1 细水雾系统灭火设计基本参数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m2 持续喷雾灭火时间min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1.5 15

电气火灾

危险场所 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 1.5 15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等含油设备 1.5 15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 2.0 15

固体火灾危险场所 2.0 15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1.5 30

注: 具体应用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

3.3.2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

3.3.3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3.3.4 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全淹没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2. 采用局部应用式系统和分区保护式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 可燃液体的罐装间、装卸台、泵房、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3.5 细水雾封堵分隔时,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行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设计喷雾强度的2倍。

3.4 喷头布置

3.4.1 细水雾喷头的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头的特性确定;其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喷头数量。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3.4.2 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分为正方形、矩形和菱形,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5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8.0m;

2. 采用分区保护式系统和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喷头距防护物间距不应大于5.0m;

3. 采用闭式系统时,喷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且防护区空间的最大净空高不应大于4.0m。

3.4.3 当保护对象为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2. 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造成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形成密集的水雾;

3. 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

4. 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

3.4.4 当保护对象为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双侧布置时,喷头应采用双排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

3.4.5 当防护空间存在未被细水雾淹没或覆盖的点火源、燃烧物或存在障碍物时,应相应增设喷头。

3.4.6 细水雾封堵分隔的喷头宜按双排交错均匀布置,排间距不应小于1.2m。

3.4.7 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5 水力计算

3.5.1 细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3.5.1)

式中:q——单个喷头的流量(L/min);

K——喷头的流量系数;

P——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3.5.2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最不利防护区喷头同时喷雾的总流量确定:

(式3.5.2)

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s);

——最不利灭火区内各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山西省工程建设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n——最不利灭火区内同时启动喷雾的喷头的数量。

3.5.3 低压系统的管道水力计算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第7条的舍维列夫计算公式,或采用

Hazen-Williams海登-威廉计算公式。中、高系统,管道的水力计算应采用Darcy-Weisbach计算公式,见附录A,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1。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阀、管接件、过滤器等部件的等效当量长度,由产品供货商提供。

3.5.4 开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相关规定执行;闭式细水雾系统的水力计算还应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执行。

3.5.5 每一个喷头处的最小工作压力和最大工作压力都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3.6 系统组件

3.6.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应当满足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21Mpa。

3.6.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网及组件应具有防锈、防腐的能力,腐蚀环境下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防腐蚀保护措施

3.6.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雨淋阀、过滤器滤芯等宜采用不锈钢材质。

3.6.4 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中宜设置除菌设施。

3.6.5 细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水雾喷头应单独或作为系统部件经过国家法定机构型式检验;

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同一防护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当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且超出原规格范围时,所使用喷头应做相应变化;

3. 粉尘等易被外部异物堵塞的场所,应选用不影响喷雾效果及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带防尘罩(端盖)的喷头;

4. 用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5. 细水雾喷头中 …… 此处隐藏:26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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