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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之尽职调查[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6.1.3.2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 6.1.3.2.1 一般注意事项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只能从 法律 事在其允许的资质条件范围内的相应业务。 6.1.3.2.2 勘察、设计企业

6.1.3.2 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相对方的尽职调查

6.1.3.2.1 一般注意事项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只能从

法律

事在其允许的资质条件范围内的相应业务。

6.1.3.2.2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

法律

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6.1.3.2.3 外国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

外国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6.1.3.2.4 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6.1.3.2.5 律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监理企业进行调查应主要关

法律

注:

(1)承包人是否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

(2)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及承担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任务是否在其资质证书批准内容的范围之内;查明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程图等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是否切实可行;

(3)承包人承担其他工程的履约情况和诚信情况;

(4)承包人所指派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是否齐备;

(5)注意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建设部已对年检不做强制性要求,因此,如在以后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再以未经年检为由而认定该企业无资质;

(6)其它应调查、证实的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信息和事实。

6.1.4 合同相对方为施工总承包人、联合体的尽职调查

6.1.4.1 对施工总承包人的调查

施工总承包人在工程总包合同中为承包人,在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中为分包人。律师应结合本指引第6.1.2项和6.1.3项依施工总承包人不同的法律地位予以审查,同时还应注意:

(一)施工总承包人作为非主体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发包人时,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有约定外,应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二)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劳务工程无需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法律

6.1.4.2对联合体的尽职调查

无论联合体处承包人或发包人地位,律师应按发包人或承包人尽职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对联合体各方进行审查。律师审查联合体时应注意:

(1)联合体作为承包人时,联合体各方的资质都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作为发包人时,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的资格根据联合体处于工程总承包人还是施工总承包人地位而有所不同,但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由联合体各方或者授权其中某一方签订;授权某一方签订时,律师应当审查相关授权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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