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2)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6年至2007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1.重点优抚家庭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核准的优抚证明等。
32.中重度残疾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的,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六、受理申请和监督管理
33.申请家庭如何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答: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内,可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下载。
34.申请家庭如何提出申请?
答:申请家庭应在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含节假日)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5.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何种方式审核?
答:本次对申请家庭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国土房产局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36.违规违法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通告》规定,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7.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根据《通告》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9.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应当遵照哪些规定?
答:五年后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届时同地段、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40.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41.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参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
[2007]262号)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问答
42.深圳市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廉租住房政策及实施的依据是《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以及我市其他相关规定。
43.哪些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为合格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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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4.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有几种?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45.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①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人;
②家庭成员含重度残疾人(一、二级);
③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46.哪些情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取消低保资格的;
(二)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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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47.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家庭是否能申请转换配租方式(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
答:原则上不能。但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转换配租方式:
(1)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
(2)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3)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48.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转换配租方式(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到哪里申请?
答: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原发放货币配租补贴的区建设(住宅)局提出书面申请。
49.新申请家庭指的是什么?他们到哪里申请?
答:新申请家庭指的是已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目前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现行的规定,新申请家庭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50.新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 此处隐藏:19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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