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200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第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售租问答
一、本次售租与住房普查关系及可供选择的房源
1.未参加2007年深圳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普查的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可申请本次住房?
答:未参加普查的家庭,只要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2.申请家庭可供选择的房源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通告》规定,申请人户籍在福田、南山、罗湖区的,可以选择申请市政府或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申请人的户籍在盐田、龙岗、宝安区(含光明新区)的,只能申请本区政府提供的住房。
二、申请办法
3.申请本次住房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已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作为基本申请单位,也包括其他类型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以家庭作为申请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含此日,下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个人身份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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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须满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条件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须满足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要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结合可供选择房源的情况,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直接作为申请人。
6.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
7.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通告》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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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二是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8.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9.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如为军官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等。
10.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本次住房,但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学或服役等证明。
(二)婚姻及年龄条件
11.已婚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例如,某家庭2008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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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亲家庭申请本次住房的,对单亲家庭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13.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对其年龄有何要求?
答: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须在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14.如何界定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
答: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15.在2005年12月31日至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内,单身人士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否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答: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的单身人士,从2006年1月1日截至签订本次租赁合同之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条件
16.拥有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本次住房? 答:不能。
17.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均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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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住房。
18.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答:不能。
19.曾经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的,不能申请本次住房。
(四)收入及资产条件
20.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何限制? 答:申请本次住房的家庭,2006年至2007年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连续两年低于23252元。
21.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2.申请本次住房对申请家庭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按照本次售租的有关规定,《通告》发布之日(2007年12月25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28万元。
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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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生育条件
2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 …… 此处隐藏:24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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