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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

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对《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再转 …… 此处隐藏:20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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