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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4
导读: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体现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据、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结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对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体现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据、结果以及根据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断(结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对符合性判断(结论)的理解、解释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当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正式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有修改痕迹。

(二)当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检测结果时,应当明确标明。 (三)报告(证书)格式应当适应所进行的每一类检验检测,并且将误解和错误降到最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直接采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格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要求的,报告(证书)格式应当满足本条(一)的内容要求。

(四)检验检、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授权技术负责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五)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专用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六)报告(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应当书面通知客户并且将原报告和证书收回、注销、归档并记录,再重新发出更正后的报告。当发生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应当及时告知负责该设备登记的政府质检部门。

(七)应当对存档的报告(证书)及其原始记录的储存条件、保存时间和借阅做出规定,防止这些检验检测结果的见证件被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的处置。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规定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的程序,以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定期监督、考核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二)定期评审检验检测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文件;

(三)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四)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计划;

(五)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

(六)对检验检测样品或者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

第七章 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 返回目录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计划和程序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本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内部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和检验检测安全。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并且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执行。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当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二)程序文件中应当对策划和组织实施内部审核以及出具内审报告、保持相应质量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做出规定。

(三)接受审核部门的管理者应当确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现的不符合及其原因。跟踪活动应当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如果调查表明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已受影响,应当书面通知负责该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客户。

第三十二条 当检验检测的任何方面,或者检验检测的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体系文件的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评审发现结果不符合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既定的不符合控制程序。该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检验检测服务,扣发检验检测报告[证书]),避免不符合扩大化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三)立即采取纠正行动(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

(四)必要时,通知客户,对法定检验检测还应当通知负责该设备登记的政府质检部门;

(五)确定批准恢复检验检测服务的职责。

注:对质量管理体系或检验检测的不符合工作的鉴别,可以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例如投诉与抱怨、仪器设备检定与校准、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批准、管理评审和内部及外部审核。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与其制度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明确受理投诉与抱怨的部门,并且有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诉与抱怨。应当保存所有投诉与抱怨的记录,以及针对其所开展的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定、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实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且评价在何处可以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

数据分析应当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信息:

(一)客户满意情况;

(二)与检验检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的符合性;

(三)检验检测质量和安全的特性及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机会;

(四)服务方和供应方;

(五)检验检测分包方。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内部或者外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技术运作偏离了其制度和程序时实施纠正,以消除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当与所遇到不符合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当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评审不符合(包括投诉与抱怨);

(二)确定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三)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纠正措施的需求;

(四)确定和实施所需的纠正措施;

(五)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六)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注:当对不符合的鉴别导致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本要求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产生怀疑时,为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附加内部审核。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定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发生。预防措施应当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应当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确定潜在不符合及其原因和所需要的改进;

(二)评价防止不符合发生的预防措施的需求;

(三)确定和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四)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五)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章 附 则 返回目录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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