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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8
导读: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区、县(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市级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市和区、县[市]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下同);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企业和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引导基金原则上也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四十四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十五条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清偿权在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之前。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所设立的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市政府通过设立创业投资补偿资金给予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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