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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灾害应急救援预桉汇编(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二)达不到以上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由车间根据相关灾害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救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随时向厂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适

(二)达不到以上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由车间根据相关灾害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救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随时向厂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厂提出增援请求。

第三十三条 基本响应程序

(一)当确认灾害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事故车间按照其相应预案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厂生产计划科、主责部门等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做出响应,协助事故车间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会同消防等救援队伍立即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灾情紧急,有继续扩大趋势,厂生产计划科适时启动厂相关预案,并成立主责部门领导负责,事故车间、生产计划科、安全

安全标准化用,

环保科、党委工作部等部门或单位领导参加的厂现场指挥部接管车间的现场指挥,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按照“统一指挥、车间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实施统一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事故车间及相关应急队伍现场应急救援。

(三)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故区域救援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厂指挥部和生产计划科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故处置方案。

(四)厂指挥部指挥组织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厂专项预案实施具体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灾害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五)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对策措施。

(六)厂指挥部应根据现场灾情和相关预案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技术组赶赴现场配合现场指挥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和事态发展,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判断和预测,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具体处置对策,供现场指挥部紧急决策。

(七)厂指挥部按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并在随后不断通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指示,调整紧急处置对策。

(八)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厂控制能力的,应立即报告厂指挥部,经报请厂长批准,向集团公司详细报告情

安全标准化用,

况,发出支援请求,或申请启动集团公司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九)各车间、各部门必须服从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听从调令,实施救援。与灾害事故有关的车间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启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后,厂救援指挥部和车间、有关部门听从集团公司统一指挥。

第七章 应急结束

第三十四条 应急结束

灾害事故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伤亡人员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灾害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最高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第三十五条 恢复与重建

(一) 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厂统一领导和协调灾害事故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事故车间和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恢复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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