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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李某2008年度应休年假为5天,2009年度应休天数为(91365)5天=1.2天,由于0.2天不足1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李某2008年度应休年假为5天,2009年度应休天数为(91÷365)×5天=1.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李某应休年假共为6天。

李某的月工资是15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标准是69元。由此可计算出李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69元/天×6天×3倍=1242元。

◆操作建议

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给予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从,但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完善的休假制度,以防止增加用工成本: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休完,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在第二年安排休完;

(2)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及时书面通知职工进行休假,若职工放弃休假,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可不支付3倍薪资;

(3)对于员工提出离职又未休假的,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其休假,降低用工成本



■案例十四:用人单位诉求劳动者损害赔偿

汤某系某公司出纳。2004年4月30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指派汤
某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 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汤某与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15万元人民币遭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假币,当即向警方报案,至今未侦破。事后,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

问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

由于劳动者和用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案例

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汤某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汤某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该公司要求汤某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操作建议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而定:出于故意的,须负全责;具有重大过失或者具体轻过失的,依照其过失程度确定损害分担;仅有抽象轻过失的,用人单位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十五:员工患职业病被解雇

2007年7月1日,何某入职某工厂,从事高粉尘工作;2009年5月20日,何某经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一期混合尘肺职业病;2009年7月10日,何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10月28日,工厂向何某发出《工作调整通知书》,告知何某因患职业病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并提供三个新的工作岗位供何某选择,让其在两
天内书面回复。2009年10月30日,工厂以何某未按时回复,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何某解雇。后何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撤销工厂的开除决定;(2)要求工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问题: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及工厂将何某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案例

解雇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第一,工厂在无证据证明何某已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也未与何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何某调整工作岗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合法有效的程序产生的;该规章制度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告知全体员工;严重与否取决于员工行为的性质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本案中,工厂向何某送达了《工作调整通知书》,要求其调换岗位并于两日内书面回复,但还未到两日,工厂便以何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显然,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何某在工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行为也不构成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所以工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何某可要求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合法有
效的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员工。

2、员工因工伤残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岗位考核机制,对确已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或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那些确实据不服从安排,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应注意收集、留存证据,若以后发生争议时可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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