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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2014】水保监58号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

(1)是否避让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涉及和影响到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项目必须严格避让;对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项目,应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扰动地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的要求。

(2)是否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根据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无法避让时,应参照上一条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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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4)是否避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是否占用了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5)是否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应避让),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对水质有影响的,应避让)。

经过环境敏感区域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5.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从工程占地面积、扰动地表和损坏植被数量、土石方挖方量及填方量、取土(石、料)量、弃渣(土、石)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可能造成危害大小、可恢复程度等方面,对主体工程比选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是否认可主体工程推荐方案。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且无其他明显制约因素的,对主体设计的推荐方案应不予认可。 5.3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对主体工程推荐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内容应包括对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设置、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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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设置、施工方法(工艺)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界定主体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5.3.1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分析评价

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公路、铁路工程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

(2)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3)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应优化工程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项目填高大于8m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置。 5.3.2工程占地分析评价

分析主体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占地等是否存在漏项和满足施工要求,并进行补充完善。分析占地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3.3土石方平衡分析评价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分析各工程区域土石方挖方、填方、借方、弃方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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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补充。

(2)按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情况,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分析主体设计对工程弃土弃渣的利用情况,提出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方向(本项目加大利用、邻近项目调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永久弃方。弃方中应将弃土和弃石(渣)分别堆放。

5.3.4取土(石、料)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取土(料)场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重点按下述逐条进行分析评价:

(1)是否位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2)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3)是否避开城镇、景区和交通要道的可视范围。 5.3.5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设置分析评价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分析评价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场的设置是否存在制约性因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认可。

(1)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的。 (2)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 (3)影响行洪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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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未进行防洪论证的。 5.3.6施工方法(工艺)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满足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扰动范围、减少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先拦后弃等要求。对于本阶段主体设计中尚未涉及施工方法(工艺)相关内容的,应明确水土保持要求。

5.3.7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

应按分区,从表土剥离与保护、截(排)水与雨水利用、地面防护、弃渣拦挡、边坡防护、植被建设等方面,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5.3.8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通过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评价,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界定原则,将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并明确其位置、结构类型、规模,给出工程量及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见附录3。 5.4结论性意见

(1)应明确以下结论:

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 2)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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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工程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2)必要时,应提出主体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完善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6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审查重点: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是否准确; (2)防治分区是否合理,层次是否分明。 具体要求如下: 6.1防治责任范围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应根据工程设计资料,通过现场查勘确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分县级行政区域列表说明防治责任范围。 (2)填海造地面积计入项目建设区;占用海域但不形成陆域的面积不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3)风沙区为了维护本工程安全进行的治沙措施占地,可作为特殊用地计入防治责任范围。 6.2防治分区

(1)线型工程可按土壤侵蚀类型区、地形地貌或气候带划分一级区,按项目组成和工程特点划分二级区、三级区。

(2)直接影响区一般不单独划分防治区,归入相应的建设区,但井采矿的采空沉陷区等,应单独划分防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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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土流失预测

审查重点:

(1)水土流失预测范围、时段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预测单元划分、各单元预测时间确定是否符合实际; (3)预测内容是否全面,方法是否可行,参数的选取是否合理;

(4)预测结果是否可信,指导性意见是否符合实际。 具体要求如下: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础是在工程建设扰动地表,且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最不利情况下,预测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量及其危害。

7.1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预测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包括治理成果)。 7.2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量预测

应分建设期和生产期预测弃渣(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量,明确存放位置,复核存放场地容量。 7.3水土流失量预测

应按防治分区,采用查阅资料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明 …… 此处隐藏:23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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