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 账户管理业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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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依法从事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务界定】本规则所称账户管理业务,是指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基金、期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或交易做出价值分析或投资判断,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持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保证客户利益优先,保障客户账户安全,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制度建设】持牌机构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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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监督职责】协会依据自律规定对持牌机构账户管理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资质
第六条 【机构资质】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10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期货业务经历的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及技术系统;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员条件】从事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在协会注册为投资顾问,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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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八条 【客户适当性要求】参与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格客户】符合本规则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如果是持牌机构的股东、高管、员工或其他关联人,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了解客户和风险评估】投资顾问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风险适配】持牌机构应当对其账户管理投资配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资产配置方案应当与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第九条 【制定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确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在客户确认并同意后由持牌机构以适当形式存档。
第十条 【业务推广】持牌机构应当规范账户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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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持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向客户充分披露与客户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信息,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一条 【签署法律协议】持牌机构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向客户全面揭示账户管理业务风险,与客户签署《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就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条件或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
《风险揭示书》应当向客户充分解释账户服务的委托性质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账户因锁定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持牌机构及投资顾问的投资判断风险等。
第十二条 【账户规范】客户应指定独立的账户用于账户管理业务,此账户应与客户的其他账户相互独立。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签约持牌机构同意,客户不得进行转账、取款、资产转移等操作。
第十三条 【账户安全】持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管理账户的不同性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持牌机构及人员应当在签署服务协议时,提示客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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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易密码与转账、取款密码分开设置和管理,不得将转账、取款等可能产生财产转移的密码委托持牌机构或者投资顾问管理。以互联网等自助方式签署协议的,应当以独立页面做出上述提示,并经客户确认。以纸面方式签署协议的,上述提示文字应当醒目。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持牌机构及投资顾问开展账户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定,本着专业审慎、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岗位隔离】持牌机构可通过建立岗位隔离制度,将投资决策岗位与交易岗位隔离,加强对投资顾问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持牌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客户发送账户信息,包括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第十七条 【止损及再授权制度】持牌机构与客户应当在服务协议中就是否以及如何设置止损线或再授权进行约定并确保止损或再授权能切实执行。
经客户同意设置止损线的,持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止损操作得到切实执行。
经客户同意设置再授权制度的,客户账户资产累计亏损(含浮亏)占委托资产的比例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当最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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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收市结算后半小时内通知客户,并再次获得客户授权方可继续进行账户代理操作。上述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八条 【举牌义务】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单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持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的,持牌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持牌机构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客户委托账户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以后,持牌机构操作客户委托账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持牌机构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服务协议终止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
(一)账户管理服务协议期限届满;
(二)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情形出现;
(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客户回访及投诉处理】持牌机构从事账户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及投诉机制,明确客户回访及投诉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收费模式】持牌机构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在协议中与客户约定账户管理服务报酬的安排,服务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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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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