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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格式调整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9
导读: 格式整理,把12页调整到21页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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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

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

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

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

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

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

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

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

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

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

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

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

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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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

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

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

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

得少于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

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

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

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

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

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

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

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

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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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

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

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

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

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

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

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

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

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

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

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

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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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

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 …… 此处隐藏:20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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