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2)
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
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的“批”的定义: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
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大于申证周期(60日)的,按60日计算。]的
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
3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
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
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
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
封样品,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
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
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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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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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表2-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1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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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
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可以认可。
表3-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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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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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5.3 防伪票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防伪票证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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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票证产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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