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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9
导读: 回页首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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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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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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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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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

(1992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团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 、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被恢复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 15

每届任期两年。下设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到三年 。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团的基层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增补负责人时,增补人选已是委员会成员的,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只能授予代理职务代理期不能超过半年,到时即应召开下一次团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成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人左右,最多不超过二百人。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十二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选出,也可以由下一级团代表大会选出。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基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16

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提交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到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第十七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委员会。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立团委的基层团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五至七人。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十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候选人名额应 17

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二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凡召开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的团员的意见,提出侯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团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 …… 此处隐藏:22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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