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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7
导读: 第八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法律行为的解释在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意义。意思表示不明确,使之明确,属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不完备,使之完备,属意思表示的补充。前者可减少争议,后者可使意思表示之

第八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法律行为的解释在确定构成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的意义。意思表示不明确,使之明确,属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不完备,使之完备,属意思表示的补充。前者可减少争议,后者可使意思表示之无效减至最低程度。

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是依表示行为所表示于外部之意思,而非其内心之意思。

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应以当事人所欲达到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解释之。

法律行为的解释主要是合同的解释。

简练的笔记概括精深的内容

第五编 法学构成论

成文法、习惯与法理,为法律之三大法律渊源。

在18世纪以前,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因是那时的社会关系单纯,并且法典不存在或者不够完善。19世纪法典盛行,在“法典万能主义”的影响下,成文法为法律内容,歧视习惯法,否定法理作为渊源。20世纪社会情况逐渐复杂,变化很快,成文法已经不能适应世纪需要,习惯法和法理的地位变得重要,判例及学说也成为补充的渊源。

习惯法:习惯法成立要件有四:1、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2、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3、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无背于公共秩序及利益。在实质上,以多年惯性之事实及普遍一班人之确信为其基础,在形式上,须透过法院之适用,始认其有法之效力。

习惯法经法院适用,认其具有“法的效力”,即为习惯法。法官对习惯法有适用的义务,若不予适用,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判例:判例虽未如成文法具有一般的拘束力,事实上具有很大的拘束力,原因为:1、给予法律安定性的要求,2、审级制度的节制作用,3、诉讼经济的要求。

学说:学说无形式上的拘束力可言,但在实质上颇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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