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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7
导读: 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2、价值补充。3、漏洞补充。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其旨在澄清法律疑

法律的阐释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1、狭义的法律解释。2、价值补充。3、漏洞补充。

狭义的法律解释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其旨在澄清法律疑义,是法律含义明确化、正确化。若社会发生剧烈变迁,或需为社会效果预期,以切合社会实际需要,则更须为社会学的解释。解释法律时,应先为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才能为其他解释方法。

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之间,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一种解释方法。这些条款如“重大过失”、“显示公平”、“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都是需要法官进行斟酌和衡量的,需要法官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况,进行价值补充,使之具体化。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的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有司法者予以补充。这里就是法官造法。

法律规定不明确,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属补充问题。

第二章 狭义法律解释

探究立法旨趣为目的。

1、文义解释:无复数解释的可能时,只能进行文义解释。法律条文有限,社会事实无穷,不能就每一事项,纤细无误的予以规定,故条文字句多抽象晦涩,必须加以阐释,始得明确。阐释时不仅应尊重法律之安定性,抑亦应注意其现在性,使法律能适应社会生活,发挥规范作用。文义解释指依照法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而为解释,据以确定法律之意义。

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的关系:(1)、法律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先,有复数解释的可能性时,始继以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2)、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结果,与文义解释结果相抵触时,如不超过文义或立法旨趣之“预则可能性”时,仍从论理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结果。

2、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项之前后关连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利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使法条鱼法条之间,法条前后段间,以及法条内各项、款间,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完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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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 扩张解释:指法律规定只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文义解释不同于目的性扩张,扩张解释在于析文义之内涵。

(2) 限缩解释: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广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其不同于目的性扩张。

(3) 反对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藉以阐明法律之真意者而言。亦即自相异之构成要件,以推论其相异之法律效果而言。同一法条可为扩张解释亦可为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并非任何条文都可为反对解释,是否可为反对解释,取决于“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间是否具有“内涵的包含”及“相互的包含”的逻辑关系而定。

(4) 当然解释:指法文虽未规定,惟以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

3、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系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其所欲时间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而为解释之方法。因此,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遂成为法意解释主要之依据。所谓立法者之意思,并非指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言,而系指依当时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之意思,故法意解释,应依社会现有的观念,就立法资料的价值予以评估,而不能以立法当时社会所存的观念评估,其解释目的,系在发现客观之规范意旨,而非探求立法者主观之意思,此即为立法意思之现代化及客观化。

4、比较解释

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之参考资料,以实践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而言。

5、目的解释

指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之方法而言。任何法律均有其意欲实现之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故法律目的为何?揭示之初,须予以掌握。先综合各个个别规定间之关连性,觅出共通的原理原则,而后以之探求其所形成之目的,即为法律目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或多数规定均受此一目的之支配,所有之解释,绝不能与此目的相违。透过目的解释,各个法律条文间之“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均能完整顺畅而无冲突。

6、合宪解释

指以较高或宪法规范之意旨,而为解释位阶较低法规之方法而言。

第三章 社会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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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相同,指以法文之文义为基础,当文义解释结果,有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进一步地确定其涵义,使之明确的一种操作方法,均须在文义解释可能之文义范围内作成。其与体系解释不同点在于体系解释确定文义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之间各种关连关系,使条文的体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情事;而社会学的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量。这种方法在自由法运动以及法社会诞生之后才开始运用。

社会学的解释的操作方法:1、对每一种解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加以预测。2、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并由此目的予以衡量各种解释所生之社会效果,何者最符合该目的。如果数个目的发生竟合时,则适用利益衡量。

第四章 价值补充

适用价值补充的有两种情况,即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有些概念需要审判者在个案中斟酌情事予以确定,进行价值判断使其具体化。如重大过失、相当期间、相当数额、或以其他方法等此类言语。法院对这些概念进行价值补充时不能动用个人主观法律感情,须适用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这种价值补充不是对同类案件确定一个标准,而是随个案不同而依照法律的目的、立法精神而具体化,以求实现实质公平与妥当。

概括条款有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这些条款也是需要经过价值补充适用于个案。诚实信用原则为实务中最重要的概括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的功能,还是法律解释的基准,为法律伦理的最高表现。诚实信用原则是以社会伦理为基础,是将道德法律技术化,道德的本质是自律,诚信原则有他律的性质,基于道德与法律之作用关系,而成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诚信运则可随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较其他原则具有上位的概念。这一原则具有公平正义之象征,不仅可广泛适用于权利之行使与义务之履行,而且对于法律的伦理性与当事人间利益的均衡性,具有促进与调节的作用,其具有以下功能:

1、为解释、补充或评价法律行为的准则,2、为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3、为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准则等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就某一具体案件,适用某法律规定或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如能获致同一结论时,则只能使用法律之规定,否则会使法律尊严受到损害。2、此原则必在价值不明时适用,若价值判断明确时适用,会使法律欠缺稳定性。3、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到和此原则相同的结论时用其他解释方 …… 此处隐藏:24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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