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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七)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其他有利因素。 第十八条 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限制: (一)评定所用财务报表虽经外部审计,但审计有保留意见并影响对其偿债能力判断的,等级限定在A级(

(七)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其他有利因素。

第十八条 评定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限制:

(一)评定所用财务报表虽经外部审计,但审计有保留意见并影响对其偿债能力判断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拒绝发表意见的,等级限定在BB级(含)以下;

(二)经营期限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连续两年为负值,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四)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提示曾经有过信贷违约记录,在已偿还的条件下,距评定时点超过5年的等级不受限

制;超过2年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不足2年的,等级限定在A-级(含)以下;

(五)农村信用社认定客户提供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差,等级限定在BBB级(含)以下;

(六)被银监部门列入预警名单的高风险企业,等级限定在BB级(含)以下;

(七)经营资质缺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等级限定在B级(含)以下;

(八)发生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大案要案以及存有重大未决诉讼,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等级限定在B级(含)以下;

(九)对于核销过呆账、剥离过资产等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客户,等级限定为D级。

第五章 集团企业、关联企业评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企业”是指若干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通过股权关系组成的集团性质企业,即母公司通过投资关系控制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实体按照《公司法》独立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集团企业的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采用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评定集团信用等级,子公司都以母公司为基准对象按照关联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如果无法取得合并报表,按照

一般企业评定母公司信用等级,子公司都以母公司为基准对象按照关联企业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第二十一条 关联企业等级初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首先确定一个公司类客户为基准对象,基准对象的确定顺序为在信用社存在有效评级结果、关联成员中实际控制方(最大出资方)、关联成员中经营规模最大。

(二)然后对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初评。

(三)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X表示。

(四)核算基准对象的关联企业评估时点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基准对象的额度占比,用Y表示。

(五)当X≤10%且Y≤10%时,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按照

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即可。

当X≥30%或Y≥30%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当X、Y取其他值时,基准对象按照一般公司类客户确定初评等级,其关联企业在初评等级基础上至少下调一个包括“+”、“-”在内的小等级。

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虚假交易、与公允价格相差较大的交易等非正常关联交易,基准对象及其关联企业初评等级应限定在BBB级(含)以下。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信用等级时,应重点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依据定性判断的结果调整初评等级,通过审核流程最终确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社在确定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最终信用等级时,可参考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期评级、实时评级和及时调整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定期评级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各县级联社组织公司客户部门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在每年一季度与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工作

同步组织进行。

实时评级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新建信贷关系、重新建立信贷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公司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与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同步组织进行。

及时调整的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有信贷存续关系的公司类客户,公司客户部门应与客户贷后检查工作同步组织进行,对经营出现不利情况而影响偿债能力的客户,在后续办理公司类客户信用业务(含展期)时,及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流程为:

(一)公司客户部门初评

1.调查岗人员收集评定对象的基础资料(附件4)。

2.由2名以上调查岗人员组成调查组,其中1人为调查人,1人为调查复核人,调查组按照要求(附件5)对评定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调查人将评定对象基础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按照评定标准初步评定信用等级,撰写评级报告(附件6),并将初评意见及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报调查复核人。

4.调查复核人对初评意见及结果进行复核,报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

5.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调查组收集评定对象资料的完整性、操作的规范性,并审查调查组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

6.分管公司客户部门的领导负责审核公司客户部门操作的

规范性,根据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评级报告,确定其初评结果。

如同意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则将审查意见、初审结果等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如对初评意见及初评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调整意见并列出具体理由,将调整意见及理由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如认为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或操作不规范,则退回公司客户部门重新调查评定。

(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1.授信评审部门评级审查岗人员根据公司客户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查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以及评级报告结论的合理性。

如同意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结果,则将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如对公司客户部门初评意见及评级结果有异议,可提出调整意见、列出具体理由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部门负责人。

如果对评定对象主体的合法性及资料的完整性有疑问,则应深入公司客户部门调阅评级客户相关资料,与评级责任人会谈,责成其补充资料重新进行评级。

2.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公司客户部门初评、评级审查岗人员审查过程的完整性,并提出复核意见。

3.分管授信评审部门的领导负责对评级审查岗人员及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操作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对评级结论和结果提出

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如认为初评和审查过程规范、评级结论合理、评级结果客观,则签字确认,报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如认为初评和审核过程尚不完整,或者评级结论欠合理、评级结果不客观 …… 此处隐藏:25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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