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文件(终稿)3.24(4)
项目名称:标识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SDSITC-RZ150203 第17页 共48页 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5.2.1在商务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1.1投标人所报的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1.2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采购预算。
25.2.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25.2.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或招标文件有其它说明的除外)。
25.2.1.5投标人业绩或售后服务有不良记录的,且未得到有效改正或弥补的。 25.2.1.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25.2.1.7公开唱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退出评标的。
25.2.1.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25.2.1.9妨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5.2.1.10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5.2.1.1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25.2.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25.2.2在技术评议时,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据此对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
25.2.2.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主要参数要求或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5.2.2.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25.2.2.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或没有相关技术支持说明的。
25.2.2.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25.2.2.5评标委员会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投标人的方案、产品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5.2.2.6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项目名称:标识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SDSITC-RZ150203
第18页 共48页 26.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做澄清要求。
26.2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6.3接到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本须知第26.2款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6.4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7.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仅对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
27.3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根据综合考察情况确定中标人,综合考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主要因素:
27.3.1投标人经营状况;
27.3.2投标人信誉情况和履约能力;
27.3.3投标人技术支持能力;
27.3.4投标人售后服务履行情况;
27.3.5投标人同类项目执行情况;
27.3.6投标人其他情况和优惠条件。
28.招标方式的变更
28.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28.2根据28.1规定情形的,废标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监督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项目名称:标识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SDSITC-RZ150203
第19页 共48页 28.2.1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28.2.2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监督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招标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
30.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无息退还,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退还。
31.中标通知书
31.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可登录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东采购与招标网上查询中标结果。
3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其 他
33.中标服务费
33.1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货物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33.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去做,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4.质疑
34.1投标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项目名称:标识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SDSITC-RZ150203 第20页 共48页 34.2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文件应按照下列格式制作并书面送达、签字确认,否则,其他任何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资格公告发布时间、公开报价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质疑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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