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2)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学理研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4日法函〔1996〕6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当事人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是否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进行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必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方能立案。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暂缓执行”提供担保的暂行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听证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8、其他规定。
(二)问题
1、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容易,立案难。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作出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发出难。
3、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难。
4、所有再审案件一律经过审判委员会的作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5、不采取暂缓执行措施。
三、申诉
与申请再审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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