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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9
导读: 。。 《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杨卫东 摘要:冷战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增多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国会出台《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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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与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杨卫东

摘要:冷战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增多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国会出台《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是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增长点”。该法的出台标志着后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上升到“国际法”层面,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就宗教问题冲突与对话的加强。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IRFA;美国;人权外交

作者简介:杨卫东(1969—),男,陕西西安人,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外交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冷战后美国宗教与外交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5CGJ005

中图分类号:K712.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0)04-0131-06收稿日期:2010-03-05

1998年10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是继20世纪70年代末卡特政府通过的人权立法之后,美国政府在人权领域出台的又一重要国际性立法。由于该法旨在将美国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推广到国际社会,从而对国际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十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进展①。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重点就《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背景进行了细致分析,着重论述该法所体现出的美国人权外交的新特点,并对其实施十余年以来的效果进行评价。

一、《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北美的早期移民史中,为了摆脱宗教压迫、寻求宗教信仰自由的所谓宗教移民在美国政治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独立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样,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宗教自由是美国最珍贵的遗产,甚至被视为“第一自由”。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中宗教复兴与宗教迫害的现实以及美国国内对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关注,促使美国政府将目光投向宗教自由问题。

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政府就出台了涉及各国宗教自由问题的所谓人权国别年度报告。另外,1978年,美国国会出台了《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The Native American Religious Freedom Act in 1978)。在这些国内立法中,美国政府对宗教自由问题也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从广义的人权角度理解,这些早期的国内立法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终究有限。应该说,美国国会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实质性立法始于《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of 1993)。但是,由于特殊的国内司法争议,这部国内立法最终于1997年被联邦最高法院所否决。尽管如此,基于国际社会宗教迫害问题的日益加深,美国国会并没有放弃对这一国内立法问题的持续关注。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犹太后裔迈克尔·霍罗威茨(Michael Horowitz)和美国女律师尼娜·谢伊(Nina Shea)在促使国会出台相关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他们组织有关“全球基督教徒遭遇迫害”的民间研讨会,呼吁美国政府对世界其他地区的宗教迫害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为此,霍罗威茨草拟了一份涉及国际宗教自由问题的立法草案,推荐给国会共和党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Frank Wolf)。1997年5月20日,沃尔夫在霍罗威茨相关立法草案的基础上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免于宗教迫害法》(The Freedom from Religious Persecu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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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1997)的草案。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参议员阿伦·斯佩克特(Arlen Specter)将该法草案提交到参议院。所以,该法也叫《沃尔夫-斯佩克特法》。

在众议院就《沃尔夫-斯佩克特法》进行的辩论中,许多人认为该法应该关注一切宗教团体或个人,而不能仅仅关注以基督教徒为代表的特定宗教团体。还有人认为,《沃尔夫-斯佩克特法》中对“宗教迫害”的定义过于严格,事实上,一切违反宗教自由的现象都应该属于“宗教迫害”的范畴。对《沃尔夫-斯佩克特法》持反对意见的一些人还认为,宗教迫害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种族、文化、经济、政治与历史,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宗教问题。尽管《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讨论中面临着诸多非议,1998年5月14日,该法在众议院讨论后还是以375比41的高票通过。在众议院表决通过的《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参议院又遇到了阻力,这些阻力既来自商业利益集团,也来自美国海外传教士宗教团体,另外,还要面临部分国会共和党参议员的指责。此法在参议院遇到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对“宗教迫害”的界定。国会参议员汤姆·迪莱(Tom DeLay)的前助理威廉·英博登(William Inboden)在谈到关于对“宗教迫害”的定义时指出,《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定义过于宽泛而简单,从而使许多国家都可以列入违反宗教自由的行列。与“宗教迫害”概念紧密相联的是对“制裁”的界定。威廉·英博登指出,就制裁而言,《沃尔夫-斯佩克特法》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制裁过于简单化,对所有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致的措施,即采取统一的经济制裁与终止贸易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对“制裁”的界定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方式[1](P12)。

1998年10月9日《沃尔夫,-斯佩克特法》在参议院经过激烈辩论之后,修改并更名为《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以下简称IRFA),并最终以全票通过。

1998年10月2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由美国第105届国会通过的《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纵观全部法律条文,可概括为七大方面。(1)设立主管国际宗教自由的巡回大使(Ambassador at Large)。该大使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充当总统与国务卿的咨询者,负责领导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的新机构,该机构从属于国务院。(2)设立由两党支持的独立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九名总统任命有表决权的代表和无表决权的巡回大使组成。委员会监控国际宗教自由状况,制订政策咨询报告。(3)委员会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就其他国家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状况向美国政府提交政策建议。(4)要求国务院就国际宗教自由问题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评价各国宗教自由状况,并向政府报告就各国宗教迫害问题美国政府应采取的政策与措施。(5)要求总统就违反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外交谈判以使其终止宗教迫害。特别行动包括外交措施、经济制裁和取消安全保护等。(6)要求在美国对外援助、国际广播、国际交换项目等领域优先促进宗教信仰自由与实践。(7)要求总统在不迟于每年9月1日以前就那些特别违犯宗教自由的国家作出决定

[1](P2-3)。

二、宗教信仰自由与美国人权外交

IRFA在国会参众两院获得一致通过,反映出美国政界对宗教问题看法的一致性,即将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部分,成为美国人权外交新的关注点。1998年10月27日,在签署IRFA之后的讲话中,克林顿指出:“我的政府投身于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我的政府把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对外政策的一个中心内容。”[2]

把宗教问题纳入美国对外政策,这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美国民众信奉的价值观念,继承于移民始祖,渗透于普通民众的骨髓,已经成为美国宗教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强烈的宗教自由观,作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一种宗教文化和美国外交政策紧密地相结合,却是在20世纪末才出现的。冷战结束后,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在把“现实主义”作为其外交政策出发点的同 …… 此处隐藏:36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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