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_以_人肉搜索第一案_为视角(2)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标准须结合具体国情和网络环境的特点进行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多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第三方发布的侵权言论承担责任方面更多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信息量庞大,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众多网络用户的每一篇文章每一条信息进行预先或在发布后立即进行审查很难做到。《侵权责任法》采用了欧洲各国所遵循的以知悉为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区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两种情形。上述情形均属过错责任范畴,只是过错的内容不同,因而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同。需要指出的是,
《侵权责任法》并未具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界限,即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判断用户发布的信息涉及侵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原告的要求删除了第三方在网上发布的涉嫌侵权的信息之后,但法庭最终认定被告通过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没有侵权,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采取的删除措施负责?这一问题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澄清。
六、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宣判又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下转第18页]
“(
法律论文,人肉搜索研究
所面临的严峻挑战,针对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制2008年1月5日颁布定一系列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和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非遗”的保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加强行政管理,使“非遗”的保护工作进展顺利,较过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实践中我们仍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立法前积极的普查
首先,普查工作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结合各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普查计划和方案,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吸纳前人的经验,避免不合时宜;其次,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调查、摄像、录音、登记、建档等工作。
(二)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确定其产权归属。对产权归属明确的,让这些遗产的传承人取得其知识或技术的知识产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售。其次对于一些权属不能明确或者遗产的持有人很多的状况,要由国家为其财产所有人,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其管理人。通过国家或政府的权威性来加强对这些遗产的保护,这样就避免由于其所有权不明确而导致的管理混乱,甚至相互推诿的现象。
2.鼓励文化原创,打击非法复制。有需求而供应不足的产品极易出现仿制品,而在复制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对文化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必然会损害原作者的权益及继续创作的积极性。因此打击仿冒、伪造行为,保护文化原创者的利益就十分必要。
(三)提高“非遗”宣传力度,全民参与弘扬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题是最广大、最基层的人民群流传的舞台是田间地头、村庄、作坊,具有分散、简众。它生长、
朴、自发,广为流传等特点,传承的方式主要通过口传心授。鉴于此,对它的保护工作就不能脱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不能脱动离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只有不断弘扬我们优秀的文化遗产,员全民积极参与保护,才能真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四)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
由于一些经典的民间文化和手工制品的制作难度高,传播面窄,基本上是口授传承,加之现在的许多年轻人受到流行因素的影响,对于传统艺术不热衷。所以,一些经典传统的手工、曲艺只掌握在老艺人手中,没有合适的继承人而随时都有失传的危险。因此对“非遗”的保护,理所当然地应当包括对传承人
的保护,包括对他们技艺的记录,整理,对其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进行改善,并给其一定的奖金和补贴,对一些贡献大的老艺“文化使者”等荣誉称人可以提供特殊津贴等方式,给他们授予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五)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职能
从目前的情况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还是各民族文化的表现和发展,因此对其保护工作主要还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内容,而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应当加强政府在“非保护工作的主导性,这样既宣示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遗”
和政策取向,又能够明确规范政府职权责任。
五、结语
新疆地处祖国的西北部,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且各民族都有其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这就使得在建设“和谐新疆”的过程“非遗”是连接各个民族中,对于文化的关注和保护尤为重要。的纽带,通过对它的宣传和保护,加强各民族对它的了解和认同,可以使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偏见消除,可以促进政治与经济上的发展与繁荣,可以在认同和接纳其它文化的基础上,繁荣本民族文化,最终实现整个新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贺安.物权法[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2.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5).
3.梁治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什么?为什么?谁来保护?.41:00来源:节选于作者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演讲.2006-1-4:
4.张远清.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M]..新疆教育出版社,2007.
5.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6,(5).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k].转引自.8.张清远.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教程[M]..新疆教育出版社.2007:144-145.
[作者简介]王婧(1963—),女,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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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6页]
[注释]
①参见(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选用时予以整理删节。②参见中国法院网:/html/article/200912/24/387569.shtml。
③④⑧马特:“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
⑤周友军:“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载《信息网络安全》,2009年第2期。
⑥W.V.HRogers:Non-PecuniaryLossUnderEnglishLaw,W.V.HortonRoger(ed.)DamagesforNon-PecuniaryLossinaComparative
Perspective,WienSpringer(NewYork),2001,p74-75.
⑦JosephElford:“TraffickinginStolenInformation:A“Hierarchy,105YaleLawJournal727ofRights”ApproachtothePrivateFactsTort”(1995).
⑨UKST1996c31s1⑩47U.S.C.A.§230
[作者简介]胡兴黎(1987—),女,湖北宜昌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
法学硕士研究生;罗珊(1991—),女,四川南充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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