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_以_人肉搜索第一案_为视角
法律论文,人肉搜索研究
2011年1月
)(总第264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NO.1,2011
NO.264)(Cumulatively,
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
———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视角
胡兴黎
罗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摘要]《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
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肉搜索”公开个人信息涉及侵权法上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表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回顾并阐述
“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评述。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隐私权保护;“人肉搜
索第一案”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人肉搜索”侵犯他人权益就是其中之一。2009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称“网络暴力第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确认原审被告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本文将以“人肉搜索第一案”为视角,分析网络环境中,特别是在
“人肉搜索”案件中加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一、“人肉搜索第一案”回顾
原告王某与姜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底姜某跳楼自杀身亡。
姜某生前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内容。得知姜某死讯后,其大学同学张某于注册了网站
“北飞的候鸟”,并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逐渐披露。王某起诉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
删除侵权信息,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网站上主动披露原告王某个人信息之前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客观上使王某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构成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张某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并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②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
近一段时期,有关“人肉搜索”侵犯他人权利的报道甚多,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其实“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形象化的称谓,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检索不到的东西;而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将其曝光。与一般的
知识搜索相比,“人肉搜索”更强调网民在搜索过程的互动,具有依托网络、
目标明确、大众参与、信息公开等特点③。与此同时,人肉搜索又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网络通缉令”使得大量私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被公布在网络上,有的被搜索对象因此接到大量骚扰电话,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一些人主张将“人肉搜索”入罪,予以全面封杀,但这一主张并未在
《刑法修正案(七)》中得到体现。总之,虽然狭义的“人肉搜索”有危害个人隐私之虞,但通过刑责化完全禁止并不妥当。本文赞同以下观点:“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信息搜集方式,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属性,其在伦理价值上是中立的。
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坚持“人肉搜索”都是一种违法或侵权行为的观点。合理运用“人肉搜索”可以造福群众,违法运用人肉搜索”只会加害他人。④
三、有关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以披露原告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使用了“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标题,不过学界普遍认为该案主要涉及对隐私权的侵害。⑤
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实践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如美国)明确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对侵犯隐私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公开他人隐私也是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652条承认的侵犯隐私权的四种情形之一;有的国家(如英国)将隐私权保护纳入其他诉因加以保护。尽管还没有普遍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许多“在功能上”对隐私的侵犯已归属于其他的类侵权类别,例如暴力侵害(trespass)或者诽谤(libel)⑥;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则使用一般人格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总体上,各国都承认保护隐私的重要意义。
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作出之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大量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本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原因在于网民看到被告张某所发的关于姜某自杀的帖子后发动对原告王某的“人肉搜索”,使得使王某的个人信息被披露。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甚至找到主审法官进行辩论,认为目前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的保护范围属于隐私泛滥,并且对于“婚外情”等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存在保护隐私的问题。但从以下两方面分析应当得出明确的结论,即必须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在立法方面,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新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将“隐私权”列入法律条文当中。《侵权责任法》第2条
15
“
法律论文,人肉搜索研究
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这一规定将享有隐私权的主体由妇女扩大到所有公民。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隐私权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升至与生命权、名誉权等相同的高度,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基本民事权利。
第二,在司法方面,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
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类似于前述英国的司法实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学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对“隐私利益”的直接保护。尽管“人肉搜索第一案”
宣判时《侵权责任法》尚未生效,但判决书中明确提出了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加大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的决心是坚定的。
四、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同时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freedomofexpression)免受不合法的限制。在美国,任何以传播事实为由而作出损害赔偿判决的诉讼都要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障碍。在欧洲,参考基本人权已 …… 此处隐藏:27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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