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概念条(2)
行全部法律规范 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 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71.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 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进
行划分所形成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 总称。
72. 法律行为:是指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73. 法律意识:是 人们关于 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
思想的总称。
74. 法律心理:是 法律意识的感性阶段,或称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感觉、知
觉、情绪和意志 等心理现象。
75. 法律思想:是 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称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 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
76. 法律关系:是 在法律规范 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
系。
77.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 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法律主体之间 所建立的权力服
从关系。
78.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 平权法律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79.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
在相反的联系。
80.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 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
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81.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
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82.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 依法建立的 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
存在的法律关系 或在多项法律关系 中居于支配地位的 法律关系。
83.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
系。
84. 法律关系主体:是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 一定权利的享有者 和 一定义
务的承担者。
85.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 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一定权利 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86. 行为能力: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 实际取得权利 和 履行义务的能
力
87.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
88. 法律事实:是指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情
况或现象。
89. 法律事件:是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引起法律关系 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事实。
90. 法律责任:行为主体 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
由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1. 过错责任:是指 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
92. 无过错责任:是指 不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93. 过错:指 行为人 实施损害行为时 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
94. 故意:表现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结果,而且追求这种后
果的发生。
95. 过失:表现为 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或 过于自信
的过失。
96. 职务责任:是指 行为主体 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 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97. 个人责任:是指 行为主体 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 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98.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 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a) 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不同 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是指 同一违法
行为 导致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b) 狭义的责任竞合:同一 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责任
的并存和相互冲突,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与冲突。
c)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 对因违法行为 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99.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 由于出现某种 法律上规定的条件 或 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
免除 或 全部免除 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00. 法律制裁:是指 特定国家机关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 依其法律责任 而实施
的 强制性惩罚措施。
101. 行政处分:指 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 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 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102. 行政处罚: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 对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 所实施的
惩罚措施。
103. 劳动教养:由专门的行政机关 对有违法行为 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违
法者 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04.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
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a) 广义的执法(无意义),是指 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实施法律的活动。
b) 狭义的执法,则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执法”。
105. 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 国家司法机关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 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6.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 独
立行使司法权。
107.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而承担相应责任 的一种制度。
108.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
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的活动。
109.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 专门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特指检察院)。
a)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
性 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110. 法律适用是指 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R)的一种思维过程
111. 类比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 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
也相同。
112. 法律解释:是指 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对法律法规的内容 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113. 法律解释的目标:法律解释者 在法律解释活动中 要理解和说明的 法律文本的意思。
114.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 解释者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 为了达到解释 …… 此处隐藏:24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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