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1. 法学:就是 研究法律现象的 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 法理学:是 一门研究 所有法律制度中的 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 的学问。
3.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 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 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4.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 根据其自身的特性 而应
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 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 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并指引人们行为 的性质
7. 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 创制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8. 法的认可:国家 通过一定方式 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 的活动。
9.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 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10.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 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
围内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 法的作用:是指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对人们的行为 和 社会生活 所产生的影
响和结果。
12.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 法的概念:法是 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 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 的
一种社会规范。
14. 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 法的评价作用:法律 对人们的行为 是否合法或者违法 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
作用。
16. 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 根据法律的规定 事先估计到 当事人双方 将如何行为 及行
为的法律后果。
17. 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 对人们今后的行为 发生直接或间接的 诱
导影响。
18. 法的强制作用:法 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 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 法律权利:指 由国家 通过法律加以许可 的自由意志支配的 行为范围。
20. 法律义务:义务是 法律规定 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的界限
21. 权力:就是国家机关 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 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 而从事一定的行为
并对一定的人或物 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22.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
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3.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 规
范化条文形式的 法的总称。
24. 法系:是指 具有某种共性 或共同历史传统的 法律的总称
25.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
26.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 中世纪以来
的法律 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 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
27. 法律渊源:指 被承认 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 或具有法律意义 并作为法官审理案
件之依据的 规范或准则来源。
28. 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 明文规定的 法律效力 并且直接作为 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
规范来源。
29. 非正式法源:那些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 并可能构成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 规范来源。
30. 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根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 关于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 规范性文件。
31. 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 并适用于 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 法律
32.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 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33. 一般法: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
34. 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35. 实体法:一般指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36. 程序法:一般指 保证权力和义务 得以实施的 程序的法律
37. 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 和 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
的法
38. 私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
39. 法的效力:是指 法律 对法律主体的 约束力或拘束力。
a) 广义:指 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是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均具有法的效力。 狭义:仅指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b) 针对 特定主体 的是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 不特定主体 的是 规范性法律文
件。
40.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 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
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41. 法的时间效力:指 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 事件或者
行为 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42. 法的失效:也称 法的效力终止 或 法的废止,是指 法的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使用的
情况。
43. 明示的废止:指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通过明确的方式 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
44. 默示的废止:指虽然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并未明确宣告 某一法律丧失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的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
45.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 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
的事件和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
i. 如果适用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则称“溯及既往”
原则。
ii. 如果不适用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称“不溯
及既往”原则。
46. 法的空间效力:指 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
47. 法的域内效力:是 基于国家主权 而产生的,它意味着 一国法的效力 可以及于该国主
权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主权管辖以外的领域无效。
48. 法的域外效力:法的效力 及于制定的国家 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
49. 法的对人效力,指 一个国家的法律 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50. 法律规范:是 国家 制定或认可的 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 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 一
种规范。
51. 法律规则:是指 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 具体规定人们的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 相
应的法律后果的 一种法律规范。
52. 法律原则:是 为法律规则 提供某种基础 或本源的 综合性的、指导性的 原理或价值
准则的 一种法律规范
53.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 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 以及它们之
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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