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矿职工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仪式上的致词》(2)
(一)为维护购房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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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者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现在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购房者将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每个购房者都可以在转让自己的房屋时收回其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一旦发生整幢房屋毁损或者需要拆除、重建或拆建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决定对该地基的处分事宜,并获得应得的补偿。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在房屋交易中,容易出现购房者难以弄清所购房屋用地是否合法、购房后不知道怎样办理手续等土地权益问题。实行土地分割登记,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也为购房者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县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不规范,存在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一些群众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不在相关部门办理,而是私底下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将已购房屋上市出售的,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房屋上市交易除了必须要同时拥有两证外,还必须到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进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否则该交易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必将促使购房者通过正常途径来购买房屋,规范交易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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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单位的土地分割到个人了,单位的利益也就分割给了个人,单位受到了损失。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现在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给单位只能用于办公设施的建设,属于办公用地。若单位建设办公设施以外的建筑,必须向国家交纳该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和其地基所附的土地必须产权一致,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就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内容繁杂的工作,各部门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要不断强化各项措施,把握重点,简化办事程序,一定要在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
第一、各住房出售单位要做好自我摸底,自我准备工作。在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开展中,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局、房管局等部门是主角,各住房出售单位是配角,主角的工作很重要,但配角的工作同样不可缺少。各住房出售单位要按照国土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前期调查,摸底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土部门顺利地开展工作。
一是售房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土地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直接用于分割登记单元土地变更登记,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到井冈山报公告遗失,一个月后申请补发。售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造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未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经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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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才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是售房单位认真填写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该表由国土部门统一发送,各单位按要求经过调查后填写相关内容,主要有: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的房产权证办理情况;房屋的交易情况和是否办理了相关的交易手续等。该表填写后,统一送到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第五篇:在全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近几年,我县县城区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住房数量剧增,促进了城区繁荣,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但由于我县长期以来,未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购房者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无土地使用证,不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的土地权益,也不利于住房的上市交易流通。为规范住房市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县政府干府字[xx]23号文件要求,我县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开展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土地登记,是对楼房基座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的土地分割登记。这项工作的开展,涉及的单位多,已售房的单位都包含在内;涉及的住户也多,据初步统计,共有四千多户。同志们,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通力合作,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得到优质、高效的开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的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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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土地分割登记,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工作,在维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等方面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为维护购房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者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现在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购房者将同时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每个购房者都可以在转让自己的房屋时收回其已经支付的地价款,并公平地分享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一旦发生整幢房屋毁损或者需要拆除、重建或拆建的情况,购房者有权决定对该地基的处分事宜,并获得应得的补偿。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相对独立的产权进入市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和流转日益增多,在房屋交易中,容易出现购房者难以弄清所购房屋用地是否合法、购房后不知道怎样办理手续等土地权益问题。实行土地分割登记,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也为购房者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县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仍不规范,存在许多违规操作行为。一些群众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不在相关部门办理,而是私底下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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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将已购房屋上市出售的,必须同时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房屋上市交易除了必须要同时拥有两证外,还必须到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进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否则该交易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必将促使购房者通过正常途径来购买房屋,规范交易土地行为。
(三)增强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有些同志认为,实行土地分割登记制度后,单位的土地分割到个人了,单位的利益也就分割给了个人,单位受到了损失。这种思想是不对的,现在单位使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给单位只能用于办公设施的建设,属于办公用地。若单位建设办公设施以外的建筑,必须向国家交纳该土地的出让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和其地基所附的土地必须产权一致,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就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
二、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确保土地分割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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