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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九)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十)对申诉人、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

(九)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对申诉人、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五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或上级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监督、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职责的,由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海事机构及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督察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
人给予表彰。
第六十九条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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