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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点精讲(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4、耕地保护 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保护耕地。耕地保护的内容包括: 1)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动态,


  4、耕地保护

  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保护耕地。耕地保护的内容包括:

  1)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动态,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监督等于作。

  3)拟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4)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
检查工作

  5)依据耕地数量变化情况的监测结果,对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提出限期采取补足措施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

  5、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

  1)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承办需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

  3)指导征地制度改革,依法推行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和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使用和管理办法。

  6、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

  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制定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

  2)制定建设用地供地标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3)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

  4)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

  5)制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批工作,指导各地制定乡镇各类建设用地标准、占地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制定鼓励城乡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7、土地执法与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是实现国家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其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例题】土地执法与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  )等。

  A.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B.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枪举、控告

  C.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D.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
议的案件

  答案:ABCD

2011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考点精讲(6)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采取垂直统一管理的方式,在中央成立国土资源部,下设国土资源部、局等等,由上至下统一管理。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之后,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所确定实行的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土资源部,实行陆地与海洋,土地与矿产的统一管理,更体现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力度。

  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一是我国人地矛盾的内在需求。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有限的土地养活众多的人口,切实保护耕地。耕地的保护实质就是协调好吃饭与建设,做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协调,就要求对全国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配置。二是维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客观需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维持和巩固土地公有制,就必须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分散或分割管理会导致公有制的名存实亡,统一管理有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土地利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与发展,从而发挥土地公有制的优越性。

  历史的实践也证明,土地由各部门分管,或统管与分管相结合体制,不但不能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反而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和土地管理的无序状态。过去,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未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各部门自己管地,各自为政,自立条例、规定。凡涉及征地、批地的部门,都插手地政工作,要管都管,要不管都不管。所以,土地分散多头管理,不能有力地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土地法规、条例和政策,不能强有力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发生,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不断遭到浪费和破坏,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也不断受到侵犯。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按《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一般各省、自治区级的土地管理机关为厅级;地、市级土地管理机构为处级单位;县级土地管理机构为科级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

局)。其中有6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承担着相应的土地管理职责。

  1.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部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调研和起草综合性的土地资源政策。

  2.规划司。组织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3.耕地保护司。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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