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征求意见稿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收费中心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增强广大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劳动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电子收费中心实际,制定以下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子收费中心所有在编人员和在各客服中心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电子收费中心各部门、各客服中心负责人负责,坚持日考勤和公开考勤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客服中心每日必须在《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附件1)上认真填写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月底进行统计,并组织员工签字。
第五条 各部门、各客服中心《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电子版应于次月2日前报综合部,遇节假日顺延;签字版次月2日前传真至综合部,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
考勤表原件报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检查、审核、汇总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三章 加班及休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加班工资等。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5天。员工年休假原则上要在当年集中在12月份前一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因自身原因不能休带薪年休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审批,自动放弃休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
第八条 婚假:凡取得结婚证明书的员工,本人提出结婚日期,经批准后准予休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不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
第九条 丧假:本人配偶、父母死亡给假3天,公婆、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子女死亡给假2天,受供养的祖父母死亡给假2天。
第十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及具体伤情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与父母异地居住(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外省籍员工,因路途较远,不能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30天假期;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予20天假期,如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20天假期一次。
第十二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经批准后酌情核给。
第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
工作医疗的,需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单》,并加盖该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公章。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如患有一般性疾病,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给予15天以内的病假。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如需进行手术治疗,出具《住院通知单》等后,参照重大疾病医疗期执行。员工如患有重大疾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工作的,按照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如下: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部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病;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第十四条 产假:计划内生育正常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和审批后,可休产前假60天。
女员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女员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育龄妇女因采取结扎、放环、人流等节育措施休假,须带医院证明报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凡因没有采取节育措施而出现计划外怀孕流产休假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 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员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为体弱儿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超过6个月。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中心负责人批
准,可休6个月以内哺乳延长假。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且不能换休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章 加班、请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须填写《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请、休假申请表》(附件2),并按批准权限报批。各部门、客服中心应于月末汇总员工加班、请假、休假情况,填写《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请假、休假情况汇总表》,并将电子版于次月2日前报综合部,遇节假日顺延;签字版次 …… 此处隐藏:26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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