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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CPA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6
导读: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 位在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

3.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

位在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的前提下

(1)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第一赔”);

(2)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赔”);

(3)如果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赔”)。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第九条)

1. 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故意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连带责任时,没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定,事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具体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数额和其他责任主体赔偿能力决定。

2.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条)

1.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事务所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事务所承担;

2.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过失判断依据

一、过失判断依据之一

负责审计的CPA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二、过失判断依据之二

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例如: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以及函证程序的替代审计程序实施;期末存货实施监盘或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是否执行了替代审计程序,等等。

三、过失判断依据之三

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四、过失判断依据之四

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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