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04北京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京司发[2008]1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相关部门,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
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以便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律师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监管场所
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
第七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正常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
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
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所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
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第十一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
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所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
办案机关或看守所在场工作人员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办案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指定专人
统一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
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
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
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
法律咨询:
(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
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
与律师接待室联系。律师接待室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
第二十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律
师接待室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
用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
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
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由律师接待室转交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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