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年7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生命人寿[2014] 年金保险028号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五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
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从个
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初公布的,
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五、二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七、八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五、二十五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第二十七条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退保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第六章 一般约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 初始费用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结算 第七章 释义
第十三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理财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第七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 …… 此处隐藏:68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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