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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8
导读: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孤老或孤儿再加 1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14 个月 12 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 60 个月 48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孤老或孤儿再加 1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14 个月 12 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 60 个月 48 个月 川府发[2003]42 号 ①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按照每周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 36 月(10“医疗”+26“就业”) 的, 26 月(8+18) 16 月(6+10) 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 按总额

补差的办法支付。 ④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所抚恤金由省劳动 保障厅行文调整;保留劳动关系人的五六级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工

十级

10 月(4+6)

资增长幅度调整; ⑤五六级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 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 员在标准上增加 6 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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