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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复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犯罪心理学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一.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1. 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时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 (1

犯罪心理学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一. 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1. 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时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

(1)“遗传的犯罪性” 此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 天生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

(2)“进化的犯罪性” 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

(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美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

2. 犯罪生物学派论的发展

“体型说”认为 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克瑞齐梅尔和美国的谢尔顿是代表人物。 前者将人体体型分为 瘦长型、矮胖型、斗士型等三种。 他认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

“内分泌说”宣称,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

“染色体变异说”主张,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脑电波说”表明,犯罪行为的发生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脑电图分四种波形:a波在清醒、安静状态下出现,b波大脑皮层处于活动状态时出现,theta在情绪紧张或困倦时出现,deita在睡眠,极度疲劳或麻醉状态时出现。

此外,人们还广泛讨论了遗传、种族、生物化学,以及神经生理等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将犯罪归结于人的生理因素是及其片面的,忽视和否认社会因素对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影响,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值得一提的是,该学派采用科学

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创立了刑事人类学派理论,该学派无论是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还是在刑法学上都是功不可没的。

二.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1. 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

犯罪三原论 和犯罪饱和定律

2. 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发展

“社会环境论”认为,犯罪不是由犯罪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环境影响的。

“模仿论”是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的,他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先天遗传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模仿出来的。他于1890年提出了模仿的规律是:人们之间接触越密切,越容易互相模仿,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当两种互相排斥的东西同事流行,其中一种将取代另一种。

“不同接触论”也译为“差异结交论”“异化交往论”“不同联系论”等是由美国著名的犯罪家萨瑟兰 在 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来的。他认为,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他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习的,因为接触犯罪行为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 “文化冲突理论”指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的社会团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的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文化规范的不同。

“社会异常论”(又称压力论、紧张状态论、激发论等)认为,犯罪时行为人由于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产物。

“标签理论”则主张,行为人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

此外,副文化群论、社会生态学理论等都重视和强调社会客观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

美国心理学家 班杜拉将此学派进一步发展。他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是有三个方面

的来源:(1)观察学习 (2)凭经验学习 (3)生物学因素

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着眼于社会生活环境,强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受社会因素制约的,反对“天生犯罪人”和“遗传决定论”的观点,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有关犯罪研究的一大进步,有的理论在一定范围还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能解释部分犯罪原因。但这些理论由于过分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忽视了主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加之资产阶级世界观的缺陷,使得这些理论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1. 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产生

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格结构的三部分互相冲突、互相渗透、互相作用而构成一个整体。当这三部分彼此和谐时,即为正常人;而当行为人的人格结构与需要层次不能达到彼此和谐,在“超我”又有缺陷时,其“本我”的盲目冲动就不会受到“超我”的约束,管制,因而就会产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或犯罪行为。

2. 犯罪精神分析学派理论的发展

德国犯罪学家艾其浩 认为,本我的盲目冲动和性本能是促使一个人犯罪的原动力。

“侵犯本能说”认为,人之所以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侵犯本能突出发展所致。

“利欲本能说”宣称,人的生存欲望、需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动力。 “性本能说”认为,性冲动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唯一原因,是一切犯罪的原动力。

“权欲说”指出,人具有保存自己、追求优越、崇尚权力的欲望,当这种欲望长期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就是人为了克服自卑感而进行的过度补偿的结果。

与精神分析学派有关的“挫折攻击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 相应的攻击行为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内罚性反应,二是外罚性反应,三是不

罚性反应。

综上所述,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本能冲动,并认为人的先天本能是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动力,这显然是不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的,该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并带有主观主义色彩,研究对象是精神病人而不是犯罪人,这就决定了其结论是荒谬的,它忽略了社会环境对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没有真正揭示出犯罪心里产生的实质,

我们认为个体犯罪原因的研究,可以归纳出一下基本观点:

其一,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也是多样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的诱因和主体内在的动因两大部分。

其二,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是均衡地做用于每一个人的。

马斯洛的人类的基本需要:

(一)生理需要

(二)安全需要

(三)归属和爱的需要

(四)尊重的需要

(五)自我实现的需要

人在满足了生理、安全、归属与爱以及尊重需要的基础上,最终可能达到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需要是由低层次到高层次逐级获得满足的,马斯洛还认为,自我实现的需要时人类需要结构中最高层次的需要,但不是没一个成熟的成年人都能自我实现,能自我实现的人是极少数。

马斯洛的观点显然具有积极的、合理的成分和辩证的因素,对深入认识需要是有启发的。然而,它也有明显的机械主义倾向,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高层次需要对低层次需要的调节作用,并把人的需要看成是个人先天潜能或内在价值的显露,甚至把自我实现也看做事与生俱来的本性,而不认为是社会要求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等。

动机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1) 驱力说

(2) 认知说

(3) 需要层次论

(4) 强 …… 此处隐藏:75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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