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庭何飞跃上诉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胡建庭何飞跃上诉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临高速公司)、上诉人曾桃灰、曾新民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公司)、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提交日期:2009-06-02 00:00:00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益法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庭,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新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飞跃,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建材路40号。
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英杰、胡桂华,均系湖南省益阳市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平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新城区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李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桃灰,男,1956年农历9月1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乡救十寨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新民,男,1952年农历2月初九出生,汉族,系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曾家湾村杨家屋场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七工程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建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饶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颖、谢厄,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龙家坪4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东生,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宗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胡建庭、何飞跃、上诉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临高速公司)、上诉人曾桃灰、曾新民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公司)、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7)益赫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临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江云辉、夏根立、上诉人胡建庭、上诉人胡建庭、何飞跃之委托代理人徐英杰、胡桂华、上诉人曾桃灰、曾新民、被上诉人中建七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颖、谢厄、被上诉人中铁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东生、梁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6日平临高速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确定平临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由K4+700至K11+000约6.3KM,技术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经平临高速公司认可,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的工程交由符合法定施工资质的二级法人中铁二公司施工,工期至2005年5月31日,总造价为79 796 868元。中铁二公司的项目经理陈卫平、平临高速公司李景山在合同协议上签名。加盖平临高速公司和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2003年12月21日经平临高速公司指定,将中铁二公司中标施工范围内的第二合同段公路连接线
NK0+000—NK3+732的工程给中建七公司,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平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后查明就是中铁二公司的项目经理部)与中建七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加盖中铁二公司项目经理部和中建七公司的印章,
陈卫平、刘建华签了名,合同约定:中铁二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2%的管理费,不得再转包和肢解分包。2003年12月27日中建七公司与卢庆江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建七公司将上述工程交卢庆江组织施工,中建七公司按工程结算的总造价收取6%(含中铁二公司的2%,不含税金和地方收取的规费)的管理费,由双方共同组成项目部,其中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由中建七公司指派,对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任命卢庆江为项目部副经理。指派人员的工资,为本项目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卢庆江承担,卢庆江必须交纳1 400 000元履约保证金(其中700 000元银行履约保函,700 000元履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卢庆江和伙伴曾桃灰于2004年1月初带工程技术人员和部分设备进场,作好开工的准备工作后,于同年1月17日返回湖南益阳过春节时,卢庆江不幸车祸身亡,卢庆江的合作伙伴被告曾桃灰继续组织人员、设备,按照平临高速公司的要求,于2004年l月29日(农历正月初八)正式进场开工。同年2月24日由卢庆江的妻子刘汉萍、中建七公司与被告曾桃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卢庆江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曾桃灰,尔后被告曾桃灰又邀被告曾新民合作。从2004年1月29日被告曾桃灰组织进场开工至同年8月18日,6个多月的时间里,因征地拆迁、群众补偿、土场和原材料没有保证,被告曾桃灰、曾新民仅清理了一点路基地表和填了不到7000立方米的路基,造成损失巨大,帐面移交给两原告的亏欠金额为1 800 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曾桃灰、曾新民已无力再履行与中建七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不耽误工期,降低损失,多次与两原告联系,两原告于2004年8月15日进场,同年8月18日与被告曾桃灰、曾新民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除被告曾桃灰、曾新民在中建七公司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两原告外,还将前六个多月不能正常施工的设备、机械租赁合同,拖欠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1 240 000元先由两原告垫付,待工程决算时,按平临高速公司与中铁二公司招标文件
第41条第1款和第42条第2款中的规定执行,申请索赔事宜均授让给两原告。两原告接管工程后,从2004年8月至2006年7月近两年的时间里,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但由于平临高速公司对工程项目上的拆迁、征用、补偿不到位、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继续停工、机械台班停滞,使两原告损失继续扩大。其事实经查明有:2004年2月29日中建七公司给中铁五局(集团)公司的报告中,所列拆迁项目就有31项,100多处需拆迁。同年8月17日由平临高速公路第一总监办张丙午,第一驻地办高监骆建荣组织召集平临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会议上明确表明,NK0+374.477连接线跨主线桥已完2根桩基,因设计标高有误,经变更设计,№2合同段第三工程队施工里程是NKO+NK3+732设计路基土方填筑18万方,现已完成1万方。因受征地、电杆拆迁、生活垃圾的清理等影响共有9万方不能如期完成,要如期完成,责成第三工程队必须有压路机2台、平地机1台、推土机2台、挖机2台,自卸汽车不少于20辆(7T以上)装载机1台,以上机械总监办于8月19日验收。同月31日平临高速公司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骆建荣给中铁五局项目经理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中称,中建五局所承担的连接线3.732公里,因前期拆迁不到位(如三改、三杆、征地)等问题迟迟不能开工,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目前外部环境趋于好转,尽快组织机械、设备、人员迅速形成施工高潮,以落实8月1 7日会议纪要的要求。2005年12月4日,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平临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给平临高速公司的关于请求协调的报告中指出,我公司承建的平南连接线NK0+450—NKl+032段的边沟砌筑,受科技园严重干扰并已停止施工。“是征地款问题”而阻工,有施工人员50余 …… 此处隐藏:153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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