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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pter 10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1 Chapter 10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2006年12月1日 第一节 渔业法规概说 一、渔业法规的概念 渔业的概念: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从广义上讲,除了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外,渔业还包括水产品加工、渔业船舶制造及修理、渔具

1 Chapter 10 渔业法规基本知识

2006年12月1日 第一节 渔业法规概说 一、渔业法规的概念 渔业的概念:从狭义上讲,渔业仅指捕捞和养殖水生动物、植物的生产事业。从广义上讲,除了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外,渔业还包括水产品加工、渔业船舶制造及修理、渔具设备制造、水产品贸易、渔业休闲观光产业等。在此,本人仅采用狭义的渔业概念,介绍与水产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密切相关的法规。

渔业法规,是指调整因捕捞渔业生物资源、从事水产养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以及渔业环境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渔业法规的特点 1 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法律关系主体多样 2 科学技术性强 生物学、工程技术等。渔业法规包括许多技术规范。 3 社会公益性:也涉及人和渔业生物资源和渔业环境之间的关系。 渔业法规,属于环保法规 4 适用的地域范围复杂 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里中国国籍船舶; 5 与国际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批准的国际渔业法和签署中外渔业协定以及国际渔业法规的发展趋势,都会对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 6 执法环境上的复杂性 国际边界,国内行政区划边界,水上,涉外 三、 渔业法规的适用范围 1 渔业法规的适地范围 我国陆地领土、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具有中国国籍的渔业船舶)。

地方性渔业法规:国内的行政区划 2渔业法规的适事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活动、什么事实有效的问题。 这与“渔业”一词的含义紧密相关。法理:事项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此外,中国批准、参加或签定的国际渔业公约、双边渔业协定优于国内渔业法规,但是声明保留条款的除外。 3 渔业法规的适人范围:即渔业法规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外国人、无国籍人。 4 渔业法规的适时范围:即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之前的渔业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

我国的渔业法规何时生效,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渔业法规中有专条明示;二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渔业法规何时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规颁布,旧的法规自行失效,不必明示,新的规定代替旧的规定;二是新法规中规定,

以新法规为准,凡是与新法规抵触的法规或者其中的规定失效;三是新法规重新颁布后,明文废止旧法规。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渔业法规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三、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渔业法规 新中国废除了中华民国制定的一切法律。之后分为两个阶段: 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共文件;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渔业主管部门的文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中外渔业协定;人民日报社论、评论等都规范指导中国渔业的有序发展。很难区分评估各自发挥的实际效力。 (1)1949-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1949-1956,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多少承袭了民国渔业法规的思想;互助组、土地改革、划分阶级成分、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 1949年11月1日,政务院正式办公,水产工作由农业部管理; 1949年12月13日,

划归食品工业部; 1950年4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渔业暂行条例〉、〈渔业登记细则〉,4月24日,颁布“机船底曳网禁渔区”; 1950年8月25日,华北军政委员会发布〈华北区机船底曳网渔业作业试行规则〉 1950年12月4日,食品工业部撤消,成立轻工业部,水产工作划归农业部。 12月19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土地改革中关于华东地区江河湖海沿岸土地处理办法〉 1951年2月28日,政务院批准〈中南区渔业暂行条例〉、〈中南区渔业权登记暂行规则〉、〈中南区定置渔业管理暂行规则〉、〈中南区水产动植物繁殖保护暂行规则〉公布试行。 1956年5月12日,人大决议成立水产部。 1957-1978,全国人大只通过了1975年《宪法》一部法律;1965年2月-1974年12月,人大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1959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仅100多人。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渔业立法快速发展〈查阅:人大历史〉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12月18日,国家水产总局发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2年〈宪法〉 1986年〈渔业法〉 四 中国与外国缔结渔业协定概况 1 中国与朝鲜 1959年〈黄海渔业协定〉 2 中国与越南 1957年,〈中越关于北部湾帆船渔业的协定〉 1961年,〈关于补充修改北部湾帆船渔业协定的补充议定书〉 1966年,〈关于战时越南渔船使用中国港口的议定书〉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外长唐家璇与越南外长阮怡年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

2004年4月29日,中越双方在北京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的补充议定书。 2004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 China-Vietnam Fisheries Agreement in the Beibu Gulf ,Signed on Dec. 25th , 2000, came into force on June 30th 2004. 3中日 1955年6月13日〈中日民间渔业协定〉 1975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该协定于2000年6月生效执行。 China-Japan Fisheries Agreement,Signed on Nov. 11th 1997, came into force on June 1st 2000. 4 中韩 五、中国现行渔业法规体系

渔业法规体系是指所有渔业法律、法规、条例、命令、办法、规定、规章、标准等以及其他渔业法规渊源或者表现形式的总和,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与渔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系统。

(一)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或者说效力层级来看,可以分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 此处隐藏:42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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