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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8
导读: 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 一、投资补助还是专项经费补助?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地方政府也有名目繁多的各类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财务通则将其分为5大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资金会计处理问题

一、投资补助还是专项经费补助?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地方政府也有名目繁多的各类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财务通则将其分为5大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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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资金中,难以区分的主要是第2类和第3类中的专项经费补助,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对这两类资金区别的说明,“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和“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过于抽象,“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资金往往是按照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目标安排的。同时,也不能简单的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补助作为投资补助,如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但财企[200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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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就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规定为“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又如财文资[2012]4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其支持方向有“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的说明,这项资金既涉及对成本费用也涉及对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项目的补助。

因此,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企业受到的财政资金究竟属于投资补助还是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结合政府拨款的相关文件才能准确判别。对于中央财政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资金,都有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财务处理方式”,即地方财政部门对拨付企业的财政资金也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所以,在实务中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的财政资金项目,按通则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拨款文件结合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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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判断处理。

二、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在一些地方财政拨款文件中,要求企业将收到的贷款贴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一规定既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当执行,应当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在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西部超导“863”和“973”项目经费问题

“863”和“973”项目内容是高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其财政资金不属于对投资项目的补助,而属于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按在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应当属于专项经费补助。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但是,两个项目的文件均规定,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企业所有)。

因此,对经费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不应当作为企业收益,而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在其对应的固定资产被国家调走或报废前作为国家享有的资本公积,如果被国家调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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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转作企业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如果报废,该项资本公积全额转作企业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

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

收到财政资金时,预算中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部分作为专项应付款,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部分作为递延收益,在费用发生时或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时转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其形成的费用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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