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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6-05
导读: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9-25 阅读:1104 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1.办理对象:工业企业。 2.办理范围: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 1.办理机关:各级国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9-25 阅读:1104 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1.办理对象:工业企业。

2.办理范围: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

1.办理机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权限划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要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目录1份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6.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

9.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1份)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

(原件1份);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1份);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22.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原件1份);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27.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3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

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注:

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移动硬盘上报

2.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电子文档为PDF格式文件,文字报告不得大于10M,图片不得大于5M。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1.待批土地面积是否清楚;

2.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已经落实或能落实;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落实;

4.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行;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5.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6.其他情况。

(二)办理:与审查要求一致。

办理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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