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20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全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1987已经通过,20XX年也迎来了修订,如下是20XX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20XX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XX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XX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0XX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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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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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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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市居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 …… 此处隐藏:43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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