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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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2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3的规定。 2.3.5 采用较高的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具体应用数值在表二-3规定幅度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 得在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建、加层。
2.3.7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二-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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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核心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濠西路、跃龙路,青年路所界定的用地范围,其
中涉及到濠河风景区及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2唐闸镇区、天生镇区、陈桥、幸福、秦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Ⅰ地区的标准执行。 3发区、站前区,以及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Ⅱ地区标准执行。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4、表中未列入的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
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指标。
5、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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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值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景观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南通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参照表三-2规定执行。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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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3.1.3 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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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3.1.3.3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表三-1标准乘以0.7系数控制,先期实施的新建住宅须同时满足0.35iH退界要求;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4 距最小不得小于12.5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有一侧居室窗户的,不得小于8.5米,山墙一侧出挑阳台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5米。
当山墙之间设置道路的:居住区道路,山墙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小区级道路(宽6~9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2米;组团级道路(宽5米),最小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5米;当道路宽小于5米时,山墙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5米。
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建筑(含居住、非居住)的山墙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消防、施工和安全要求。
3.1.3.5 多层居住建筑地面层为非居住用房时,视同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在旧城核心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地面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计算。
地面层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与南侧建筑的间距。
3.1.4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有关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无公共道路的,应视具体情况,满足消防、施工、通行要求。 3.1.5 高 …… 此处隐藏:75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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