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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安庆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党风廉政教育长效机制,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安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

安庆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党风廉政教育长效机制,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安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及市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参加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对象为全市各级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考试成绩作为党委及组织部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管理规范、严肃认真的原则,保证考试正常运行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内容为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法规。

第五条 建立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中心和全市统一的动态试题库。考试中心设在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承担市管领导干部的考试任务;试题库设置判断对错、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三种题型,并经常性更新试题,每场考试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心参加考试,60分钟内独立完成。由市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阅卷,考试成绩由纪检监察机关即时通报组织部门。

第七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建议党委暂缓任用,1个月内本人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拟提任为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考试工作。

第九条 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特殊情况另行组织考试。组织部门负责在市委常委会结合后2天之内提供应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由纪检监察机关考试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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