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考考点_9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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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制史必考考点
(预测机构:政法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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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的立法
西周的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中期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明代的明刑弼教(进入新阶段);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 “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
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私人著作)、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1.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2.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3.秋冬行刑:天人感应;明清律中秋审来源于此;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制定,共有18篇。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b、“八议”入律。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进一步儒家化: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重罪十条;
五、唐代的立法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2、《贞观律》,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其篇目与《北齐律》大致相同。唐律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六、宋元时期
1、《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2、编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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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七、明清
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对原有刑罚一般都加重处罚,而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另一特点:重典治吏;空前普及3、《大清律例》,乾隆订,是中国历史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刑罚
西周:辞,色,气,耳,木; 法官五过:官,反,内,货,来;--皆以其罪罪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六尺五寸。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7.自首减轻8.诬告反坐
二、汉代的刑制改革: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这次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制度
1、《魏律》依据《周礼》“八辟”制度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内容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北魏律》和《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允许官吏以官职抵罪。
3、《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它是后世“十恶”的前身。其内容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4、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废除宫刑。
5、《晋律》和《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6、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四、唐代《唐律疏议》中的刑法制度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2、“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附配。
3、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4、“五刑”:承用《开皇律》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规格有所变化。
5、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自首原则;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类推原则。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犯罪;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五、两宋的法律制度
1、宋代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一律折换为臀杖和脊杖,杖后释放。死刑、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配役在宋代多为刺配。刺配源于后晋的刺面之法。(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凌迟刑,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刑的一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六、明代的刑法制度:1、奸党罪与充军刑:奸党罪由朱元璋创立(无确定内容)。充军刑有本人终身从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大明律》在名例篇中规定了刑罚从重从新原则。3、与唐律相比较,《大明律》在刑罚上的一个特征是“重其所重(贼盗),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一、西周
1、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
(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
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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